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guī)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類: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3、扣押財物;4、凍結存款、匯款;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自己的職權采取的強制手段用來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項權利或強制履行某項義務的處置行為。一般是對尚未査清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之前而采取的一種程序上的處置。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十條規(guī)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guī)以外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行政強制措施可分為以下兩類: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二是限制財產流通的行政強制措施。我國現(xiàn)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強制隔離、強制戒毒、限期出境、強制遣返等。我國現(xiàn)行限制財產流通的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如下: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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