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師體罰學生的怎么辦
老師體罰學生應立即通知值班領導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各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抵達現場、安撫學生情緒;公安機關已涉入調查的學校應予以協助,酌情對老師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罰款;體罰學生造成輕傷以上的,應以 故意傷害罪 追究老師的刑事責任。
二、國家對老師體罰學生的處理方案?
中小學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處理規定(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基礎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大力推進教育創新,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切實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進一步增強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自覺性,保障中小學生健康成長,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全市各級各類中小學校應當加強廣大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依法治教意識,充分調動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
第二條 廣大教師應當遵紀守法,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發展,不得對中小學生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
第三條 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教師、學生及學生家長等知情人可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調查,及時處理。
第四條 所謂體罰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毆打學生或對學生實施罰站等侵害學生身體健康的處罰行為;所謂變相體罰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諷刺挖苦、謾罵學生,污辱學生人格,以及采用罰作業、罰勞動、罰款等處罰行為。
第五條 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視其情節分為較輕、較重、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次。
第六條 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按下列規定處理:情節較輕的,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并通報批評;當年考核視為不合格,不能晉升教師職務任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降聘或解聘,并通報批評;兩年內考核視為不合格,不能晉升教師職務任職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七條 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構成犯罪的,喪失教師資格,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所在學校領導應負領導責任,并視情況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干部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 受到處理者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訴。
第十條 受到處理者(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者除外)在受處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理決定;解除處理后,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等不再受原處理決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處理決定和解除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德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東營市教育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三、老師體罰學生犯法嗎
老師體罰學生,一般情形下如果造成了學生身體或精神損傷的,是犯法的。對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一般公安機關可對其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老師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校領導或者向學校上級機關反映,要求責令老師糾正其錯誤做法,也可以要求對其給予行政處分。當然,對老師這種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學校的主管部門處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主管部門不進行處理,則可以以主管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判令進行處理。體罰,是教師對學生肉體實施懲罰并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撕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采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并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曬等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48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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