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大多數地區發放4個月的高溫費,如上海、天津、江蘇、浙江、山東、湖北、陜西、江西、貴州、甘肅、寧夏等地都是 6- 9 月發放高溫費;還有的發放高溫費3個月,如北京、山西、湖南、遼寧等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高溫補貼是6月至8月。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能夠領取高溫津貼的人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職場員工,包括建筑工人、沒有空調的巴士司機、露天護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的高溫津貼每月在60元以上的33℃(含33℃)以上的室內職場作業人員每月在45元以上。高溫補助金不是每個工人都有的。工人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的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能獲得高溫補助金。
《勞動法》第52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擴展資料:
1、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高溫天氣必需的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并加強對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的維護和管理。
2、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4、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國家規定發放高溫費的時間是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個月。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關于 工資 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 加班 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法律客觀:《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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