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期限為多少
刑法 中的 管制 既然是一種 刑罰 ,則必定受到嚴格的適用限制,其刑期也是有嚴格規定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 管制的期限 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當 數罪并罰 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 羈押 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從上述規定來看,關于我國刑法中的管制期限,有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 一般情況,判處管制的期限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2年; 2、 如果同時犯有多種需要判處管制的罪行,則最后一起判罰時總期限不能超過3年; 3、 如果在判處管制之前,被公安機關羈押的,可以折抵刑期,折抵的辦法是羈押1日,折抵管制2日。
法律中規定管制的期限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法律中規定管制的期限的計算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于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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