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護法刑事責任年齡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guī)定,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和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三個階段: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周歲一般地說,不滿14周歲的人尚處于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guī)定,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2、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14周歲不滿16周歲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應當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根據情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違法犯罪的對象還不滿14周歲的話,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當事人不進行行政處罰,一般都是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進行教育,要求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管的。如果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的話,但是還沒有滿18周歲,可以減輕行政處罰,已經滿18周歲的就沒有任何特殊照顧了。
法律客觀:
《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條至第4條對有關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問題作出規(guī)定。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齡不僅涉及應否依法為其指定辯護律師以及案件應否公開審理等重大程序性問題,而且關系到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大小以及對其適用何種刑罰等重大實體問題。因此,查證并準確認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齡,是辦理每一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能回避,關系到正確執(zhí)行法律、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問題?!督忉尅返?條至第4條針對司法實踐中有關未成年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的三個方面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第一,《解釋》第2條對“已滿14周歲”、“已滿16周歲”、“已滿18周歲”如何計算問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在我國,公歷是官方規(guī)定采用的歷法,戶籍管理中就明確要求公民必須以公歷的出生年月日進行戶籍登記。因此,《解釋》第2條首先明確規(guī)定,應當以公歷的出生年月日計算被告人年齡,如果查明的被告人年齡是農歷的出生年月日,也應當以與之相對應的公歷年月日計算被告人年齡。鑒于具體計算“已滿……周歲”要涉及年、月、日、時四個時間點,考慮到以日為時間點計算被告人年齡,不但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要求,也符合人們日常生活的習慣和觀念,也易于司法實踐中具體操作,因此,《解釋》第2條規(guī)定,“已滿……周歲”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例:我們中國有個習慣就是生日按公歷,特別是農村,訊問被告人公歷出生時間說不清,但要問屬相農歷知道。第二,基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準確查證被告人年齡的重要性,《解釋》第3條將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作為總的原則和要求予以規(guī)定,并且要求“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這一點我們審判工作中就這么做的。第三,鑒于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未成年被告人年齡難以查明的情況,比如,有的案件雖經多方收集證據,但由于種種復雜的原因,根據收集的證據仍無法準確認定被告人年齡;一些被告人系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沒有進行過戶籍登記。還有一些被告人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況,檢察機關以其自報的姓名和年齡起訴到法院的,等等?!督忉尅返?條專門針對被告人年齡“確實無法查明的”情形應當如何處理作出規(guī)定,作為對《解釋》第3條的補充?!督忉尅返?條區(qū)分了兩種情形作出規(guī)定:第一種情況是該條第1款規(guī)定的“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中責任年齡?!睖蚀_適用該款應注意把握以下三個方面:1、必須是在采取了所有手段和措施的情況下,仍然無法查明被告人年齡,屬于年齡“確實無法查明”的,才可以適用該規(guī)定。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目前很多司法機關采取為被告人進行骨齡鑒定的做法。對于骨齡鑒定結論能夠確定被告人年齡的,骨齡鑒定結論就可以作為重要依據。但是,有時骨齡鑒定結論只能測度出一個年齡區(qū)間,不能確定被告人的具體年齡,在這種情況下,骨齡鑒定結論就只能作為輔助性的參考證據材料。例:我庭剛審理的一名自報姓名叫王翔的人。去年在長春體育場作的骨齡鑒定為17.6歲,他自報的是1988年12月29日,按這個計算不到18周歲,但按骨齡已滿18周歲2個月。2、確實無法查明的年齡涉及是否已滿14周歲、已滿16周歲、已滿18周歲這三個重要年齡點的。主要是考慮到,這三個年齡點關系到未成年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應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甚至涉及能否適用死刑的問題。為此,從充分保護人權的角度出發(fā),在涉及這三個年齡界點確實無法查清的,適用推定原則。3、應當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對其年齡作出推定,一般可以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則推定被告人年齡,以避免對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追究了刑事責任,或者對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判處了死刑等情況。例:省院刑庭同志講到一起少年犯案件,綏化一中學生過18歲生日,吃完晚飯去酒吧,與他人發(fā)生沖突,把人殺了,爭議焦點是實施殺人行為是半夜12點前呢,還是12點后沒有相關證據證實,最后按12點前,也就是不滿18周歲,沒判死刑。第二種情況是《解釋》第4條第2款規(guī)定的“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中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已經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边m用該條應當注意:1、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犯罪時已滿14、16或者18周歲,但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確實無法查清。2、這種情況下不應因被告人的準確年齡確實無法查清,而過分拖延案件的審理,而應當根據有充分證據證明的該被告人所處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段,依法對其定罪處刑。
犯罪年齡標準有哪些
1、不滿14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均負刑事責任。
4、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均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5、刑法規(guī)定的年齡是指實足年齡,不是指虛歲。實足年齡以日計算,并且以公歷計算。行為人分別過了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才是分別已滿14周歲、16周歲、18周歲。
一、什么是刑事責任年齡
1、刑事責任年齡準確地說應是刑事責任能力法定年齡,是指刑法所規(guī)定的行為人實施刑法禁止的法律行為并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如果沒有達到該法定年齡,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就不可能構成犯罪。
2、任何成年人,如果沒有精神病,就具有責任能力,但是,人的責任能力并非與生俱來的,而是隨著身心之發(fā)展、智力和社會知識的發(fā)展程度逐漸增長。因此,責任能力的有無受到行為人年齡的制約。換言之,刑事責任年齡是影響責任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如何認定?
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和審理過程中,對未成年人犯罪年齡的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它涉及到是否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及行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的情節(jié)。在這方面,主要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
1、對未成年人犯罪年齡的認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之日起計算;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如何理解和計算“周歲”。
首先,周歲是指根據國際慣例用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出來的行為人的實足年齡,而不是根據民間的農歷或其它歷計算出來的“虛歲”。
其次,已滿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的計算,是指行為人過了周歲生日的第2天起,才認為已滿14周歲、16周歲、18周歲。例如,行為人于1986年1月1日出生,至2000年1月2日為已滿14周歲,至2002年1月2日為已滿16周歲,至2004年1月2日為已滿18周歲。
反之,即使是14周歲生日當天實施危害行為的,也應視為不滿14周歲,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同理,對16周歲生日當天實施危害行為的,只能令其對法定的八種犯罪負刑事責任;對18周歲生日當天犯罪的,應視為不滿18周歲,應對其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原則。
3、對未成年人犯罪和處罰的法定年齡界限能否突破?
例如,對即將滿14周歲,甚至差幾天就滿14周歲的人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行為,甚至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危害結果的,可否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即將滿18周歲的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的,可否判處死刑?
我們認為,法律在對未成年人定罪和處罰問題上所規(guī)定的年齡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縮性,這是我國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如果允許突破這種界限,刑法關于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否定。
二、不同年齡段如何承擔責任
1、年滿6周歲和7周歲 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應當入學校受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推遲到7周歲。
2、12周歲至17周歲 工讀學校的招生對象是12周歲至17周歲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不適宜留在原校學習,但又不夠勞動教養(yǎng)或刑事處罰條件的中學生(包括那些被學校開除或自動退學、流浪在社會上的17周歲以下的青少年)。
3、13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 少年犯管教所接受的少年犯為13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4、不滿14歲
(1)不滿 14歲的人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人;
(2).不滿 14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
(3)奸淫不滿14歲幼女的,均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4).不滿 14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身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yǎng)的子女都可以收養(yǎng)。
5、已滿14歲不滿16歲 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只對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負刑事責任; 2.14歲以上不滿 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其中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6、已滿14歲不滿18歲 1.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 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
7、未滿16歲 1.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年;2.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8、已滿16歲 1.已滿16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3.年滿16周歲的人可以被企業(yè)招用為工人。
9、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
(1)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民事違法行為應負完全的民事責任;
(2)16周歲以上不滿 18周歲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
(3)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yè)。
10、不滿18歲
(1)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詢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場;
(2)教唆不滿18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有財產的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
(4)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從寬: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律責任年齡
1、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沒有年齡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3、行政責任: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年齡可分為:
1、不滿八周歲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2、已滿八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對自己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但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承擔完全民事法律責任。
3、已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承擔完全民事法律責任。
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年齡可分為:
1、不滿十四周歲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其中,未成年人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從輕或減輕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應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被行政拘留
對未成年人可以行政拘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的,不再處罰。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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