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哄搶罪怎樣認定?怎樣處罰?
聚眾哄搶罪(刑法第268條),是指糾集多人,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各種各樣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一般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但至于財物為何性質,未指明。財產有動產與不動產之分,一般對動產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沒有疑問,動產的范圍十分廠泛,包括一切可以移動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如機器設備、牛馬、原材料,以及柴米油鹽等,而不動產上的可移動部分,如房屋上的門窗,果樹上結的果實,以及證明不動產產權的文契等,都屬于動產范圍。對于不動產是否可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存在爭議。哄搶財物,意味著財物發生轉移,從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轉移到哄搶者手中,而不動產一般是不能用上述方法轉移的,但是不能排除發生以貪利動機侵犯不動產的可能性。諸如哄搶果林。由于本法未明確規定哄搶只限于動產,因此,對于哄搶不動產的,也可以本罪定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聯合起來,“蜂擁”搶奪公私財物。第一,必須是“聚眾”哄搶。即從人數上來看,必須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時可能達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構不成“聚眾”;第二,必須是行為人聯合行動;第三,哄搶的對象既包括公共財產,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財產;第四,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雖然有聚眾哄搶行為,仍不構成此罪。根據本條規定,聚眾哄搶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構成本罪。數額較大可依據盜竊罪的認定數額。“其他嚴重情節”,通常是指參與哄搶人數較多;哄搶較重要的物資;社會影響很壞;哄搶一般歷史文物;哄搶數額不大,但次數較多的,等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哄搶重要軍事物資;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哄搶珍貴出土文物;煽動大規模、大范圍哄搶活動,后果嚴重;由于哄搶行為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由于哄搶行為造成大中型企業停產、停業;由于哄搶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等等。
侵犯財產的數額,是決定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正確計算財物的價值,對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并非是所有參加聚眾哄搶的行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的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哄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員。“積極參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眾哄搶中,積極出主意,起骨干帶頭作用,哄搶財物較多的。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具有聚眾哄搶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用。沒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實踐中,有的人因與他人發生債務或財產糾紛,采用糾集多人強行奪取對方財物的方法,用以抵債,可以本罪論處。
處罰
犯本罪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財產類犯罪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 1、盜竊罪,數額較大為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六萬元以上。2、詐騙罪,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3、搶奪罪,數額較大為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六萬元以上。4、聚眾哄搶罪,數額較大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二萬元以上。5、侵占罪,數額較大為一萬元以上;數額巨大為十萬元以上。6、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二萬元以上。7、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為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8、搶劫罪,數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多人哄搶他人財物是否構成犯罪?
現實中,有時會出現多人哄搶他人財物的情況,人們可能以為“法不責眾”,搶了也沒事,這其實是一種誤解,這種行為會構成聚眾哄搶罪。聚眾哄搶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基本特征是:①所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搶奪罪一樣,它也只是奪取財物,而對人身不直接施加暴力,從而區別于搶劫罪。②客觀上表現為聚集多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哄搶行為。“聚眾”是指聚集多人,一般為三人以上;“哄搶”是指蜂擁而上,當著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不使用暴力而公然奪取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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