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質商業匯票最長付款期限為6個月,電子商業匯票最長付款期限為1年。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 第八十七條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五十三條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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