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請求權的概念
法律主觀:
一、關于物權請求權概念是什么
物權請求權,又稱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礙或者有被妨礙之虞時,物權人為恢復其物權圓滿狀態,得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其性質,首先,物權請求權是獨立的請求權。其次,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權能。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物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二、民法典物權請求權包含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物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物權請求權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對于這兩個請求權來說,如何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比較困難,只要物權處于還在被侵害的階段,那么物權請求權就一直存在,就難以確定物權的起始點,因此物權請求權是不適用于訴訟時效的。
三、訴訟時效的規定有關于物權請求權的嗎
物權請求權是權利人基于其享有物權,在其物權受到侵害時而享有的保護其物權安全的權利,是介于物權和債權之間的一種過渡性權利。物權請求權主要包括 返還原物請求權 、 排除妨害請求權 、停止侵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物上請求權的效力
物上請求權也稱物權請求權,推薦閱讀下文,期望能對你有所幫助,如要引用請注明出處。
劉凱湘 北京大學法學院 教授
物權請求權基礎理論研究(下)
三、物權請求權的效力
(一)物權請求權的一般構成要件
迄今為止的幾乎所有論著都是從物權請求權的具體類型特別是基于所有權的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和妨害防止請求權的角度去分析各個請求權的構成要件,而沒有從宏觀層次上歸納和總結物權請求權的一般構成要件。物權請求權的一般構成要件的確立對于物權請求權理論的完善十分重要,對于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物權人運用和行使物權請求權也至為重要,對于相對人就物權人的請求提出抗辯理由同樣十分重要。作者在考察物權請求權的性質和特征的基礎上,歸納出物權請求權的一般構成要件如下:
1.須有權利人合法享有物權之事實
物權請求權是基于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物權的存在是行使物權請求權的前提。此要件有如下幾層意義:
(1) 權利人享有的須為物權。至于是自物權還是他物權,他物權中是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則在所不問(僅影響物權請求權的具體類型,如抵押權不可能行使返還請求權)。若權利人享有的不是物權,而是人身權、知識產權、債權,則不能提出物權請求權。 [16]若權利人不是物權人而僅為占有人,享有的是占有權,也不能根據物權請求權的規則行使物權請求權,而只能依據占有保護的規則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如需受較短消滅時效之限制等)。
(2) 權利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所不問。若權利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由其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代理行使物權請求權,在學理上與實務上均當無障礙。若權利人被宣告失蹤,也可由其財產代管人代理行使物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本身不具有單獨轉讓性,但并非與權利人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得由權利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等代為行使。
(3) 權利人以享有物權為已足,是否實際占有物在所不向。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恰以失去對物的占有為條件。
(4) 權利人須為物之現時物權人。曾為物權人而現已喪失物權者,自不享有物權請求權;依法律行為將取得物權但現時尚未取得者,也不得行使物權請求權。例如,甲乙通過合同約定將一幅土地的使用權由甲轉讓給乙,合同已生效,但尚未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此時丙在該幅土地旁擅挖壕溝,危及土地之效用,此時僅得由出賣人甲向丙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買受人乙因尚未成為該幅土地的物權人而不得徑向丙行使物權請求權;若因甲怠于行使請求權而致土地效用受損,乙只能基于債權請求權請求甲折減相應之土地轉讓金或由甲恢復原狀后再行轉讓。
2. 須有妨害物權人對物支配之事實
這是行使物權請求權的實質要件。所謂須有妨害物權人對物支配之事實,應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1) 須有妨害之事實。妨害之謂者,于物權人行使權利、支配物有不利影響也。若相對人之行為對物權人行使權利毫無影響,甚或有有利之影響,則物權人不得行使物權請求權。例如,甲對與乙共棟之墻實施加固作業,則乙不得以妨害為由請求甲排除妨害。當然,相對人的行為是否果有利于物權人,應以誠信原則參酌諸因素確定之。
(2) 須妨害之事實足以影響物權人對物的正常支配。一般而言,妨害應是處于持續狀態,并使物權人無法或難以依正常方法與效用支配物,物權的完滿狀態受損。如偶有妨害,或雖有妨害但未達到影響物權人正常行使權利之程度,則物權人應予合理的容忍,而不得行使物權請求權。當然,何謂正常行使,何謂合理容忍,當視個案的具體情形依誠信原則確定之。例如,新房裝修而發出的噪音,緊鄰的餐館發出的烹炒油煙味道,因缺乏車庫而在家屬院中機動車的臨時占道停放,嬰兒在夜間發出的啼哭,工地施工而臨時將工料堆放于鄰地的閑置場所,等,均可認屬于物權人應予合理容忍之情形。
(3) 須妨害為現時之妨害或未來可能之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現已消失,則盡管曾經影響物權人權利之正常行使,但物權人現在不能主張請求權,這并非因適用時效之結果,而是因妨害已不復存在,便失去了請求權的前提性條件。如果妨害事實已經消滅但妨害結果仍在,則仍可提出物權請求權,或提出賠償損失的債權請求權,例如,甲因施工而將水泥等物料臨時置于乙之緊鄰閑地,當時乙基于合理容忍義務未請求排除妨害,但后來乙耕種該地時發現因水泥的污染而致土地不能正常生長莊稼,則乙此時或得行使物權請求權,請求甲將土地之利用價值恢復原狀,或得行使賠償損失請求權,請求甲賠償其土地地力減損和莊稼受損之實際損失。
3. 須妨害的出現非出于物權人之意愿
若物權人自愿限制其權利之行使,并使相對人產生合理之信賴,則物權人不得行使物權請求權。例如甲將房屋租與乙,則在租賃期內甲不能完滿地支配該房,但甲不得對乙行使物權請求權。
4. 須有相對人之出現
妨害出現后,尚需有相對人,物權人始能行使物權請求權,因物權請求權的內容為請求特定之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若沒有或找不到相對人,縱有物權之正常行使受有妨礙之事實,物權人也無法行使物權請求權。例如,洪水過后,由上游漂流而下的大樹樁橫嵌在居于下游的甲之土地中,致甲無法正常耕作土地,妨害事實客觀存在,但因不知樹樁主人為誰,也即無相對人,物權人無從行使物權請求權。
綜上所考,須權利人合法享有物權之事實、須有妨害物權人對物支配之事實、須妨害的出現非出于物權人之意愿、須有相對人之出現,乃物權請求權之一般構成要件。
物權請求權和一般債權哪個優先
法律主觀:
一、物權與債權哪個優先
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的優先性,首先表現在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一般的債權。物權的優先性還表現在,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并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這就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二、債權優先于物權的情形有什么
稅收收優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條: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自由裁量權具體表現為
1、行政處罰幅度和種類方面即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包括在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2、行為方式方面即行政機關選擇具體行政時間的方式時,自由裁量作為與不作為。
3、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方面如《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2項“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只要符合“聽證的7日前”,具體哪一天通知,行政機關可自行決定。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方面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5、對情節輕重認定方面如中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的詞語,在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時,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方面即對具體執行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物權債權作為日常用的非常多的權利,多學習這方面的知識,有利于工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相關推薦:
物權的請求權效力(物權的效力有哪些)
刑事辯護人的地位(刑事訴訟法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侮辱罪與誹謗罪區別(造謠污蔑毀壞他人名聲怎么判)
誣告陷害罪的主體(誣告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怎樣的)
消費者投訴應知(消費者投訴怎樣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