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有誰叫吳英某?
一審詳情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定以下事實:2003年8月,被告人吳英開辦東陽吳寧貴族美容美體沙龍;2005年3月,吳英開始以合伙或投資等為名,向徐某、俞某、唐某等人高息集資,于2006年4月成立東陽本色商貿有限公司,而實際上此時的吳英已負債1400余萬元。為了能夠獲取更多的錢財,吳英用騙來的5000萬元注資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接著又以同樣的方法在同年7月至10月間,先后成立東陽開發區本色汽車美容店、東陽開發區布蘭奇洗衣店、浙江本色廣告有限公司、東陽本色洗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東陽本色電腦網絡有限公司、東陽本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東陽本色婚慶服務有限公司、東陽本色物流有限公司等9個公司,并組建本色控股集團,子公司包括本色廣告、酒店管理、洗業管理、電腦網絡、婚慶、裝飾材料、物流等。公司股東工商登記均為吳英及其妹,但是其妹并未實際出資和參與經營。所以,實際上就是吳英一個人的公司。吳英用集資詐騙款虛假注冊成立上述眾多公司后,大都未實際經營或虧損經營,但吳英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等方法,給社會公眾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以騙取更多的社會資金。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支付高額中間費為手段,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名義,先后從林某、楊某等11人處非法集資77339.5萬元,用于償還集資款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汽車及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尚有38426.5萬元無法歸還。
此外,吳英還用集資詐騙所得資金購買的房產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向王某、宋某等人抵押借款共計6619萬元,案發前僅歸還1000萬元,尚欠5619萬元。因公司裝修、進貨、發售洗衣卡、洗車卡等,由相關單位和個人向公安機關申報債權總計2034余萬元。2006年10月,吳英以做珠寶生意為名從方某處購進標價12037萬元的珠寶,僅支付貨款2381萬元,其中大部分珠寶被吳英直接送人或抵押借款。
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吳英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給被害人。
二審詳情
吳英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吳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其巨額負債和大量虛假注冊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實際經營等真相,虛構資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作各種虛假宣傳,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余元,實際騙取3.8億余元,盡管認定的集資直接對象僅10余人,但下線人員眾多、涉及面廣,既嚴重侵害不特定群眾財產利益,又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數額特別巨大,并將巨額贓款隨意處置和肆意揮霍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死刑復核及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后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后認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且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吳英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動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其中已查證屬實并追究刑事責任的3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綜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減為無期徒刑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罪犯吳英減刑一案,當庭作出裁定:將吳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監獄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罪犯吳英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將吳英的死緩刑減為無期徒刑。經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報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部分浙江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吳英的部分親屬參加了旁聽。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監獄分別指派警官出庭執行職務,吳英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中,合議庭依法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并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發表的意見,查明:吳英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經教育能認罪悔罪,服從管教,無違規扣分;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能學習,自覺參加生產勞動,確有悔改表現。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吳英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沒有重大立功表現,且確有悔改表現,應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將吳英的死緩刑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父親失聯 代理人被控
2014年7月29日晚吳英父親吳永正手機關機,已與家人失去聯系。而吳英案代理人藺文財29日下午四點計劃由太原飛往哈爾濱,但未登機,手機關機,已被東陽市警方控制。
經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調查,吳英的代理人藺文財涉嫌誣告陷害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吳英父親吳永正涉嫌誣告陷害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8月14日,吳英又一份“回避申請書”被代理律師朱建偉帶出看守所,并向東陽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遞呈,要求東陽公安局整體回避吳永正等人涉嫌“誣告、陷害東陽市副市長陳軍”一案。
2014年8月18日晚間,吳英父親吳永正已經移交到金華看守所關押,而吳案委托代理人藺文財則無新消息。
介紹一下吳英,及其案件。
吳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10年1月,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二審吳英案。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判決,裁定駁回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院重審。 拘留 2007年2月10日下午4點30分左右,在事先沒有任何征兆的情況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員工和市民看來),本色集團在東陽的所有門店,在短短幾分鐘內,全部被東陽警方控制。當晚,東陽市政府發布公告,宣布吳英已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本色集團也同時被立案調查。與本色有關的債權債務,開始登記。(政府債沒有出具) 一審 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吳英案 吳英,只有中專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東陽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間。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前,即以每萬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紅30%、60%、80%的高投資回報為誘餌,從俞亞素、唐雅琴、夏瑤琴、徐玉蘭等人處集資達1400余萬元。 吳英在已負債上千萬元的情況下,為資金鏈的延續,于2005年下半年開始,繼續以高息和高額回報為誘餌,大量非法集資,并用非法集資款先后虛假注冊了多家公司。為掩蓋其已巨額負債的事實,又隱瞞事實真相,采用給付高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用非法集資款購置房產、投資、捐款等方法,進行虛假宣傳,給社會公眾造成其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騙取社會資金。 上訴 上訴書上,吳英提出了5個上訴理由,她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希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吳英的律師張雁峰手里,有上訴書的副本。薄薄一頁紙上,簡明扼要地寫了5點上訴理由: 第一點,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吳英所借資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經營,只有極少部分用于購買個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揮霍; 第二點,沒有實施欺詐行為。沒有對公司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債權人。而且用借款償還公司經營債務,也是經營行為。吳英沒有虛構借款用途。 第三點,債權人不屬于社會公眾。吳英的債權人都是親朋好友,不是集資行為; 第四點,借款行為是單位行為,不是吳英的個人行為; 第五點,本案的林衛平等所謂被害人,已被法院判決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以,原判決明顯是在保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 檢舉 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律師張雁峰7月29日說,一審判決后,吳英已在金華市看守所檢舉了當地約10名官員和銀行負責人的受賄行為,其中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本色集團)所在地金華東陽市的官員為主, 但也涉及金華市官員,浙江省紀委和檢察院已介入其中。 二審 億萬富姐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開庭 稱7.7億是借款 2011年4月7日,浙江東陽“億萬富姐”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在浙江省金華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2009年,金華市中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吳英不服,提起上訴。 吳英檢舉官員名單將浮出 吳英父親吳永正希望律師前來,拿到吳英舉報的其余7個官員名單,其中并不排除東陽市官員位列其中。吳英另一辯護律師張雁峰目前意欲安排此事。 吳英一審結束后曾連寫控訴材料,檢舉了湖北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天貴、荊門市農業銀行原副行長周亮和中國農業銀行麗水市燈塔支行原行長梁驊,此三人都已分別獲刑。 發回重審 2011年11月4日,主審該系列民事訴訟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軍證實,本色集團部分房屋產權糾紛的民事案件,將由浙江省高院發回重審。一審被判死刑的吳英,迎來了一絲曙光。王軍稱此案正在進行相關移交的程序,將發回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可他并沒有透露發回重審的原因。 該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房產,是本色集團名下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審宣判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未核死刑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同時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吳英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裁定不核準被告人吳英死刑,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吳英判決的最終結果
吳英判決結果
18日下午,備受關注的浙江東陽吳英案終于有了結果,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東陽吳英是誰搞進去的
吳英在北京被來自浙江省東陽市的公安帶走,同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此后兩次以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犯罪嫌疑人(suspectcrimesuspect),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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