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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消費損害賠償問題(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如何規定)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2-25 07:33:05

民法典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中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是:因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提起離婚訴訟時請求過錯方給予自己離婚損害賠償,如果無過錯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規定

摘要: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規定?對于一些違背婚姻法的行為,受害者是可以以此為理由要求離婚,還可以要求對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的,這是法律賦予無過錯方的權利,也是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目的而設立的。那么,哪些原因可以提起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金額標準?下面讓我們了解一下吧!離婚損害賠償的定義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些問題僅由當事人控訴,證明力是不夠的,需要大量的其他客觀性證據予以輔佐,然而取證問題對于當事人來說往往是最為困難的。
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權的成立需具備嚴格的條件:第一,一方必須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行為。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行為不能成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第二,另一方無過錯。如果雙方都有同樣的過錯,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第三,必須因嚴重過錯行為導致了離婚。這里的損害,既包括財產上的損害,也包括非財產的損害。
離婚損害賠償何時提出
1、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后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持婚內賠償。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后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起請求。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離婚損害賠償的金額標準
法律上并沒有對離婚賠償金作出具體的數目規定,在具體的判決中,法院一般會考慮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程度,由此來確定離婚賠償金的數額多少。也就是說,如果過錯方的行為給無過錯方帶來的危害越大,那么無過錯方所能夠要求的賠償金數目也就更多。

離婚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夫妻一方在要求賠償的時候,一定要是符合法定賠償的情形,否則是不會得到法律支持的,也就不會得到想要的賠償。若一方當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 離婚損害賠償 :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 (三)實施 家庭暴力 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 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客觀: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和解釋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述“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確定民事 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 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 登記結婚 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 結婚登記 。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根據 廣東 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粵高法[2000]18號)第二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 結婚 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應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為準。但時間方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1]44號)解釋為: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系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這可作為一種參考。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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