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司法解釋一全文
法律分析:《物權法司法解釋一》全文共22個條文,主要對六方面內容作出規定:關于不動產登記與物權確認或基礎關系爭議;關于預告登記的效力;關于特殊動產轉讓中的“善意第三人”;關于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的范圍;關于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司法保護;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
法律依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并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異議登記因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最高法物權法解釋加裝電梯
最高法物權法解釋加裝電梯《物權法》第76條第1款第(6項)規定,改建、重建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既有住宅電梯顯然屬于改建、重建建筑及其附屬設施,需要雙2/3的同意。
【拓展資料】
住宅加裝電梯是一項惠及人民、廣受歡迎的民生工程,使許多既有住宅包括舊住宅單元加裝電梯,告別了爬樓難,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出行,讓人們獲得了上下的幸福。
但是,全國各地住宅加裝電梯的設計工程進展不同,效果不同等狀態不同,其原因是對加裝電梯的政策支持、加裝電梯的設計、入戶技術、安全保障和協同推進等問題是否得到系統的考慮和解決。各級政府、相關組織和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典》、《總則》、《物權》的有關規定積極行動。對于不支持合作的少數居民,大多數愿意居民應盡最大努力做好說服和勸導工作。如果真的不能協調,可以向社區或政府職能部門反映,社區或政府職能部門可以調解或申請相關組織調解,以促進所有業主的同意。對于反對和阻止加裝電梯的業主,大多數愿意加裝電梯的居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持加裝電梯,排除障礙,并按樓層比例分擔費用。如果判決不自動執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于少數業主因所謂影響通風、采光、安全隱患、房價貶值等不同原因要求停止加裝電梯的,人民法院應當做好調解工作,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法律的有效性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規章制度。如現行有關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中業主投票比例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不一致,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業主投票比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即業主申請加裝電梯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和人數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投票,并應當經過加投票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四分之三的業主和三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以6層既有住宅12戶專有部分建筑總面積1200平方米為例,只要達到專有部分建筑面積800平方米的業主和8戶業主的同意即可。
物權法司法解釋都有哪些?
一、 物權法 司法解釋都有哪些 1、《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正式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 為正確審理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 抵押 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 訴訟 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并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除外。 第二條 當事人有 證據 證明 不動產登記 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 異議登記因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第四條 未經 預告登記 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 抵押權 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五條 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的“債權消滅”。 第六條 轉讓人轉移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對價并取得占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 債權人 主張其為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 判決書 、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 第八條 依照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物權,但尚未完成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登記的物權人,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請求保護其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九條 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 繼承 、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第十一條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二)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 (三)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第十二條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請求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共有份額的,應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間內主張優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 (二)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 轉讓合同 或者認定該 合同無效 。 第十三條 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且協商不成時,請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不動產權 利的有關事項; (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第十七條 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第十八條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的“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指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 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動產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法律對不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認定權利人是否為善意。 第十九條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第二十條 轉讓人將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一)轉讓合同因違反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被認定無效; (二)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第二十二條本解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 一審 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審、 二審 案件,以及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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