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怎么保障
一、超市標錯價格食品怎么賠償
(一)發現超市標價與實際價格不符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超市給予消費者相應的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三)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二、消費多收錢如何維權
(一)從投訴內容來看,超市結賬多收錢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實際結賬金額略高于標注價;二是標注“促銷價”實際仍按原價收費;三是同一件商品被多次收費,即一件商品被掃碼多次。
(二)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一般以3倍計算;增加賠償后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從受理情況看,已有消費者通過新消法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郁某在一超市買了2罐薯片,每罐標價5、9元,應付11、8元,超市實收15、8元。郁某投訴到工商部門后,獲賠500元。又如高某買了管標價9、7元的牙膏,后發現超市多收3、2元,在工商人員的介入下,也獲賠500元。
三、消費糾紛找哪個部門
(一)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消費者協會、企業主管部門、商檢部門和人民法院。
(二)所謂消費者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從而提出的書面或者口頭上的異議、抗議、索賠和要求解決問題等行為。你好
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這也就是有了最佳結婚年的說法,通常最佳結婚年齡比法定結婚年齡要大,但也不是越大越好!美國一位學著做過一項調查,進過數據考察發現,結婚年齡與離婚之間存在著 U 字型的關系。28~32歲處于 U 型曲線底部,先于或晚于這個年齡段結婚,離婚的風險都會上升。因此,最佳結婚年齡可以確定是在28~32歲之間。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中國港臺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18歲,女不得早于16歲。中國1950年民法典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因此規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這次修訂民法典,有的同志建議將男女的結婚于18歲,女不得早于16歲。中國1950年民法典規定的定婚齡為男二十歲 有的同志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標準,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中國民法典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愿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民法典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準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民法典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我國如果自己達到了28歲到32歲左右的話,結婚應當是屬于最佳結婚年齡的,這個是綜合了各個方面進行考慮的。1
如何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費作為我國經濟增長的第一驅動力,是國民經濟循環中的重要環節之一,是經濟活動的推動劑、社會秩序的穩定器、國家治理的計量尺。消費者權益保護,對于夯實經濟基礎、維護社會穩定和提升國家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消費者在保護自身權益方面存在先天弱勢,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往往人數眾多但分布廣泛,未能“組織化”以發出足夠響亮的聲音,并形成與經營者有效抗衡的“合力”;二是消費者往往缺乏與具體消費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判斷能力,在遭受損害主張權益時又缺少平等的磋商談判地位和足夠的法治力量支撐;三是回報少、得不償失,現實中的一般情況是消費數量龐大但單項標的額低,受制于損害賠償“填平”原則和具體法律規則等因素,具體維權所得往往無法覆蓋消費者的全部損害和付出。結果就是,當自身權益遭受侵害時,消費者經常因為多種因素而選擇忍氣吞聲,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從而讓違法經營者逃脫法律責任的追究。
針對上述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先天不足,可在以下幾方面予以改進:一是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形成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組織化合力”;擴大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的功能,將依法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由“中國消費者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消費者協會”向其他等級或性質的社會組織適時擴及。二是合弱成強,全面強化國家、行政機關、消費者協會、社會媒體等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量,形成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整體社會氛圍;大力推進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在公益訴訟提起主體拓展、適用領域擴大、訴訟請求增加等方面加大力度;適時探索集團訴訟,條件具備時嘗試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采用集團訴訟或類似制度。三是轉少成多,全面貫徹完全性賠償,消費者遭受的經濟損失甚至精神損害均應得到充分的賠償;充分尊重自愿性賠償,在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之外,如果經營者明確作出其他額外承諾,須切實履行;適時擴大懲罰性賠償,在適用前提、適用情形、適用后果、賠償金利用等方面不斷探索適用,有效發揮懲罰性賠償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制度功能。
如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一、協商解決
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后,就與爭議有關的問題進行協商,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協商和解是一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它都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途徑。事實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費者權益爭議都是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的。
二、投訴、調解
投訴的定義:消費者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后,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調解,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投訴可以采取電話、信函、面談、互聯網形式進行。但無論采取哪種形式,都要講清楚以下內容:
1、投訴人基本情況。即投訴人的姓名、性別、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等。
2、被投訴方的基本情況。即被投訴方名稱、地址、電話等。
3、購買商品的時間、品牌、產地、規格、數量、價格等。
4、受損害的具體情況、發現問題的時間及與經營者交涉的經過等。
拓展資料: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后,如果與經營者協商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申訴,請求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調解書。如果與經營者達成仲裁協議,可以撤回申訴,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如果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可以撤回申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消費者爭議可以通過消費者協會調解解決。消費者決定申訴時,應依照商品和服務的性質向具有相關職能的行政部門(如衛生部門、檢驗檢疫部門、質量部門、工商部門、建設部門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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