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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違法犯罪(16到18歲犯罪如何處理)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2-25 18:54:04

未成年人犯法要坐牢嗎?

滿16周歲的人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犯罪被判刑后需要坐牢。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被依法判刑后要坐牢,犯了其他罪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不需要坐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擴展資料

刑事責任年齡

1、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文縣公安局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內容

  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什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第四章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是:
  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劃;
  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對本法實施的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第五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條 對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思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對于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在進行上述教育的同時,應當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制觀念,使未成年人懂得違法和犯罪行為對個人、家庭、社會造成的危害,違法和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樹立遵紀守法和防范違法犯罪的意識。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的教育作為法制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結合常見多發的未成年人犯罪,對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應當結合實際,組織、舉辦展覽會、報告會、演講會等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舉辦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九條 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制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學校根據條件可以聘請校外法律輔導員。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第十一條 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場所應當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對于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準備就業的未成年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用人單位應當將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職業培訓的內容。
  第十三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曠課、夜不歸宿;
  攜帶管制刀具;
  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
  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預防犯罪方面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
  第二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針對未成年人不同時期的生理、心理特點,介紹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導教師、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有效地防止、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于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品行不良,影響惡劣,不適宜在學校工作的教職員工,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予以解聘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禁止開辦上述場所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上述場所的,應當限期遷移或者停業。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中小學校周圍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處理中小學校周圍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維護中小學校周圍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掌握本轄區內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情況。對于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的,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提供條件。
  第三十條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內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通訊、計算機網絡等方式提供前款規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以及各類演播場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并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
  對于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
  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多次偷竊;
  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 工讀學校對就讀的未成年人應當嚴格管理和教育。工讀學校除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要求,在課程設置上與普通學校相同外,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的內容,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開展矯治工作。
  家庭、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虐待和歧視。工讀學校畢業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畢業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章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條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第四十一條 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未成年人發現任何人對自己或者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本法第三章規定不得實施的行為或者犯罪行為,可以通過所在學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機關報告。受理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對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章
  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四十四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
  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少年法庭進行。
  對于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四十六條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未成年犯在被執行刑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對未成年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對因不滿十六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處非監禁刑罰、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被假釋的未成年人,應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思想品德優秀,作風正派,熱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離退休人員或其他人員協助做好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條 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第五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接到報告后,不及時查處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嚴重不負責任的,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出版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制作、復制宣揚淫穢內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傳播宣揚淫穢內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訊、計算機網絡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及其信息的,沒收讀物、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違法所得,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處以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沒收讀物、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第五十四條 影劇院、錄像廳等各類演播場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節目的,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或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六條 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提供條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犯罪的三個特點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全球性的沉重話題,近幾年來呈上升趨勢。未成年人犯罪的總量與整個社會違法犯罪總量同步發展,呈波浪式起伏,穩中有升,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他們能否健康成長,關系著國家的前途和命運。那么未成年人犯罪有什么特點呢?在下文為你整理。(一)、犯罪年齡趨向低齡化      隨著我國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體發育也越來越快。然而未成年人的心理發育卻并不與生理發育完全同步,這樣就形成了生理“早熟”與心理“相對晚熟”之間的矛盾,加上不良文化的影響等諸多原因,致使未成年人犯罪主體低齡化的趨勢尤為突出。從他們的分布年齡上看,一般是10—12歲開始有劣跡,13—14歲走上違法犯罪道路,14—17歲成為違法犯罪的高峰年齡,18歲以后成為違法犯罪的主力軍。幾年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平均還在17歲,現在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只有歲。據大量材料顯示,14--16周歲的未成年人有明顯增多趨勢,且14—16周歲在八類嚴重刑事犯罪以外的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撅,如盜竊、搶奪、敲詐、輕傷害、尋釁滋事等,14歲以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現象也存在發展的苗頭。      從有關方面證實,未成年初犯年齡大約在14歲左右,對我國的未成年人來說,這種年齡正處在接受中學教育的階段,在大人們的眼里,他們是少不更事的孩子,在學齡前兒童的眼中,他們已經成了“準大人”,在自己的心目中,他們則感到對社會已經有了相當的了解,形成了對獨立生活的渴望感,對老師、家長的教育不能理解,甚至認為是多余。據有關資料顯示,許多孩子在小的時候,曾經犯過錯誤(如中央電視臺“聊天”欄目中報道過在青島水產博物館發生的“龍牙”節目,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如家長能及時發現或孩子能及時改正,長大后不會再出現違法犯罪行為,但如果家長不能及時發現任其孩子隨意發展,將來很可能危害社會,有許多未成年人犯罪正是從小時候的一點點小事發展到最后走上犯罪道路。(二)、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      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4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自制力、判斷力比較差,卻對自己有著過高的認定,他們本應當在學校里接受系統的教育,使之健康健全的成長,但卻因為種種原因過早地脫離學校進入社會,由于他們還沒有建立起成熟的世界觀、人生觀,沒有一個明確的是非標準,缺乏理性、粗野、放縱、不講道理、不懂法律、受到了社會不良習氣的影響,僅憑自己感情意氣行事。未成年人年齡在18周歲以下,身心發育尚不完全,自制力較差,缺乏道德和法制觀念,喜好刺激,追求享樂,具有逆反、報復心理,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較強。如稍有挫折就會形成各種程度不等心理疾病,極易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是小學文化或初中文化,由于文化知識的不足,直接導致未成年人對外界的不良影響缺乏識別能力或抵制能力。從一定意義上講,文化是犯罪的屏障,愚昧是犯罪的誘因。據有關資料統計,在現已審結的未成年罪犯中,小學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占未成年罪犯人數的80%,而其余20%的未成年罪犯,也只是中專、技校的文化程度。可以說,無心向學、文化素質低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普遍現狀。(三)、犯罪手段越來越成人化      眾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表明,有的未成年人雖然只有14---15歲,卻已在社會上闖蕩幾年,學習或無師自通地總結出一套犯罪經驗和集團管理方法,居然將多個人組織、指揮的井然有序,由于未成年人具有喜歡模仿且模仿能力強及好動不好靜的天性,顧而對充斥于影視屏幕及書刊中的警匪故事特別感興趣,從耳濡目染到刻意模仿,把學到的成年人集團犯罪“經驗”融入到自己的犯罪實踐中,使其犯罪形式呈現出成年人化的趨勢。這種趨勢雖然剛剛出現,卻忽視不得。      未成年人犯罪一開始都是從小偷小摸開始,逐漸膽子越來越大,犯罪數額越來越多,在一些案件中,有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一起犯罪時,未成年人膽子就更大,特別是有的成年人曾被司法機關處理過,未成年人與他們勾結一起作案,更不考慮后果,如徐占某、徐永某、林某等人盜竊、搶奪一案,徐占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且無劣跡,徐永某曾被法院判刑六年、林某曾被公機關勞動教養一年,三被告人在游戲室相識后,共同租房居住,未成年犯徐占某因結交不良朋友,又無工作,三被告人即多次預謀盜竊摩托車,并在盜竊過程中,實施搶奪行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基本相當,均構成盜竊、搶奪罪,被依法判刑,這屬于一典型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勾結共同犯罪的案件。(四)、犯罪動機簡單、講究哥們意氣且不計后果      未成年人知識少,閱歷淺,自控能力弱,好奇心強,容易受外界環境的影響和干擾,做事情往往考慮不全面,犯罪意識的產生極具隨機性。一般他們在實施犯罪前沒有目的,往往是因為盲目崇拜所謂的英雄豪杰而逞強好勝,講哥們義氣而為朋友兩肋插刀,從而,走上了犯罪道路。還有一部分未成年罪犯盲目模仿一些素質低下的成年人的不良行為而實施了犯罪。一些未成年罪犯沒有任何前科,在實施犯罪之前沒有明確的犯罪動機,這些未成年罪犯自我表現欲、意氣用事的驅動力強,每次作案,往往一人提議,眾人響應,說干就干,不計后果,對自己的行為也缺乏考慮,一般是因某種偶然的事件誘發和特定情境的刺激,隨即產生了犯罪的意圖,未考慮后果,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道路。在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犯調查“你認為什么樣的人是你真正的朋友”、“你最崇拜、羨慕的是什么樣的人”時,有5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填寫的是講義氣的人。在調查“此次作案你是怎樣想的”時,有90%的未成年犯填寫的是“只想達到目地,沒考慮后果”,僅從以上兩項調查,就可以從一個角度說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五)、團伙犯罪比例居高不下      隨著社會防范意識的普遍增強,技術防范手段的不斷進步,那種單槍匹馬的傳統犯罪手段越發顯得勢單力薄。未成年人由于心理不成熟,體力差,膽子小,獲取非法利益的動機促使未成年人相互吸引,聯合起來,相互補充,共同犯罪,往往多人糾集起來共同作案,行成犯罪團伙,甚至犯罪集團,而一旦行成團伙,犯罪的暴力性、危害性隨之加劇。這些犯罪團伙組織嚴密、結構穩定、活動統一、隱蔽性強、內部有嚴格的紀律、成員之間有明確的分工,作案時或傾巢而出,或三兩成群,交叉作案,相互感染,呈現出黑社會性質。如閻某某、趙某某、王某等7名聾啞人盜竊一案,這7名被告人系吉林、貴州流竄到青島來的,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犯罪目的明確、形成以閻某某為首要分子,趙某某為骨干分子,犯罪成員穩定、組織嚴密的犯罪集團,有人事先觀察盜竊地點,有人盜竊,有人保管,有人銷贓,有人收贓,錢物統一保管,統一分配,統一使用,共盜竊十余次,盜竊物品價值人民幣近十萬元,被法院依法判處不同的刑罰。(六)、犯罪暴力化傾向日趨嚴重      影視作品、網絡傳媒不顧社會負面影響,肆意渲染血腥暴力,很多未成年人深受其害,動輒施以武力,膽大妄為,不計后果,且隨身攜帶作案工具,極具攻擊性的暴力犯罪案件,諸如盜竊、搶劫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8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基本上是以“呈強好勝”型和“貪圖享受”型為主,并帶有不同程度的暴力性,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未成年人犯罪由過去的小偷小摸、打架斗毆,發展到盜竊、搶劫多人多次、數額巨大,對社會的危害性非常大。(七)、與網絡有關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多      隨著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未成年人網絡犯罪成為當今世界一種新的犯罪態勢,它與信息化發展相伴相隨,并且伴隨著科技化手段的普及而迅速蔓延。目前,青少年網絡犯罪愈演愈烈,據相關資料表明:目前青少年犯罪案件有70%的是因為受到網絡色情、暴力等內容的影響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八)、少女犯罪率大副度增加      近年來,許多國家未成年女子違法犯罪人數呈顯著增加。在我國,雖然男性犯罪仍然占犯罪成員的主體,但是從90年代以來,女性犯罪正大幅度增加。我國近年來已達到90∶10,個別城市已達到85∶15。這些不得不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未成年女性犯罪從種類上看,主要是性犯罪、殺人、詐騙、拐賣人口等。此外她們與男性合伙盜竊、搶劫,女性自成團伙搶劫等已成為女性犯罪的新趨勢。從犯罪過程來看,女性犯罪中不少是經歷了“由被害者到犯罪者”的過程。      這些少女大多文化層次較低,或者輟學無業,或者生活在特殊家庭,(父母離異、死亡)中,未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很好的監護,不少未成年女性道德素質差,生活態度輕浮,貪圖享樂,虛榮心強,法律知識及其貧乏,辨別能力弱,往往為了一點小恩小惠而陷入犯罪的泥潭。她們一旦跨入了違法犯罪一步,就難以自拔、悔改,往往自暴自棄,不知廉恥,還會腐蝕和帶壞其他人或成為其他犯罪的誘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特征是什么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我國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居高不下,并呈現出新的特征和趨勢:
(一)違法犯罪主體低齡化。由于發育年齡提前和少年的可塑性容易接受暴力文化影響等原因,20世紀90年代以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初始年齡比20世紀70年代提前了2-3歲,以前未成年人作案的高峰年齡以16-18歲居多,而近幾年14-16歲也占相當大的比例,一些少年犯從10歲、11歲就開始小偷小摸,到12歲-14歲就開始“小人做大案”了。
(二)從犯罪動機來看多為激情犯罪。由于青少年的犯罪動機往往比較簡單,較少有預謀,常常是受到某種因素誘發和刺激而突發犯罪。許多未成年人貪圖吃、喝、玩、樂等物質享受,容易發生以下犯罪:一是從小偷小摸走向盜竊犯罪;二是搶奪、搶劫、尋釁滋事等犯罪;三是模仿電影電視中的作案手法,講哥們義氣,呈霸英雄,無所顧忌,不計后果,肆意作案,以致發展到犯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嚴重罪行。
(三)從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人數增多,但多為偶合性共同犯罪。一些未成年人由于過早輟學,無所事事,浪跡街頭,便三、五成群,拉幫結伙,經常聚集在一起吸煙、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經驗。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團伙性犯罪,這種偶然性的糾合也往往隨著一個犯罪活動的終結而自行解體。
(四)從犯罪手段來看,作案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嚴重。在走訪中了解到,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經達到了智能化、成熟化和作案手段多樣化。作案前周密策劃,多次踩點,選擇時機,準備作案工具;作案時分工明確,注意配合;有的已會運用反偵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數罪,而且情節都比較為嚴重。
(五)從犯罪生活環境看,輟學少年和畸形家庭的人數居多,流動人口子女也占有一定比例。這樣的孩子往往在生話上過得不好,大人管不好或者根本就沒有大人管教,以至導致孩子主控行為的任意性,犯罪的突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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