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假人民幣什么罪
印假人民幣什么罪偽造人民幣涉嫌刑法中的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偽造人民幣是什么罪?
造假幣達到一定標準會構成偽造貨幣罪,并處罰金;屬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或是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制造假幣,這屬于非常嚴重的一種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對社會造成巨大的危害,對百姓造成很大的財產上的損失。
偽造貨幣罪最新立案標準是:
1、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2、制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3、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偽造貨幣罪的構成要件
(一) 偽造貨幣罪 的客體要件 偽造貨幣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是國家財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本國貨幣管理制度,二是外幣管理制度。所謂本國貨幣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幣的管理制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具有強制流通力,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 債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國家對貨幣印制和發行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貨幣發行權屬于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是人民幣的唯一印制和發行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印制和發行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通過日常的現金收付和貨幣發行工作,來組織貨幣的投放與回籠,控制貨幣的供應量,調節貨幣的流通規模,使貨幣流通與商品流通相適應,保持貨幣的基本穩定。任何偽造人民幣的行為都會侵犯上述貨幣管理制度。所謂外幣管理制度,是外匯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外匯管理制度,是指國家對外匯的收、支、存、兌等行為進行監督與控制的制度。根據1997年1月14日修正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 法規 的規定,國家對外匯實行集中管理、統一經營的方針,禁止外匯自由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同時,公民和單位,可以持有外幣,并可以到指定的銀行根據當日外匯牌價兌換成人民幣。在特定地區或部門,還可以用外幣直接購買商品或支付服務費用。因此外幣在一定意義上同人民幣具有相同的性質,偽造外幣同樣侵害我國的貨幣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的安全。偽造貨幣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國家貨幣的信譽,嚴重危害國計民生,應為法律所不許。 偽造貨幣罪的對象是貨幣。所謂貨幣,也稱通貨,是指在一國或地區具有強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價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貨幣包括本國貨幣和外幣。我國的貨幣為人民幣,這里的“人民幣”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它不僅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紙幣和硬幣,也包括國務院授權中國銀行發行的外匯兌換券。有人認為,外匯兌換券是限定在臨時入境的港、澳、臺、各國華僑及外賓五種人使用而且限于在指定范圍內流通的有價證券,它是中國銀行發行的,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性質是不一樣的。外匯兌換券雖然在發行時并未明確屬于國家貨幣還是有價證券,但其實際上是作為含有外匯價值的人民幣代用券使用的,它與人民幣的基本職能并無實質差異,中國銀行發行也是基于國務院的授權,這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授權發行人民幣道理是一樣的,因此應把外匯兌換券視為廣義上的人民幣看待,這也是我國理論上的通行看法,實踐中也是予以承認的。所謂外幣,即外國貨而,指境外正在流通的貨幣,包括外國鈔票和外國鑄幣。需要注意的是,“外幣”與”外匯”的含義是不同的,”外匯”除包括“外幣”外,還包括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如外幣有價證券(外國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如外國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和其他外匯資金。可見“外匯”的外延遮大于“外幣”,偽造“外幣”以外的其他外匯并不構成偽造貨幣罪。 (二)偽造貨幣罪的客觀要件 偽造貨幣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偽造貨幣的行為。所謂偽造貨幣,是指沒有貨幣制造權的人,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多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對于偽造的貨幣應當注意必須是仿照真人民幣或外幣制造的,與真幣相似的假幣。如果不是仿照真人民幣或外幣制作的,而是構成 詐騙罪 ,不是構成偽造貨幣罪即偽造貨幣罪。偽造的貨幣,主要應在于它與真幣的相似性,而不在于其相同性,即不要求與真幣完全相同,一模一樣。盡管科學技術已非常發達,致使偽造假幣的手段越來越高明,偽造的效果極為逼真、難以辨認,但行為人畢竟是以假幣冒充真幣,因而有的自然不可能達到與真幣完全一致的程度。其相似性則只要求足以蒙蔽、欺騙他人,達到以假幣亂真、可使人信以為真即可。偽造貨幣,其行為的結果是假幣。假幣根據制造方法的不同,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不同的類型:一是機制膠印、凹印假幣;二是石板、蠟板、木板印假幣,三是謄印假幣;四是復印假幣;五是照相假幣;六是描繪假幣;七是板印假幣;八是復印、制板技術合成假幣;九是仿照硬幣鑄造的假幣;等等。 偽造貨幣罪系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偽造貨幣罪。其不要求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實際的危害后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于未遂的標準,則應視其偽造的行為是否實施完畢而定。如果行為人仿照某種貨幣進行偽造,實施了所有制造工序的行為,即構成既遂,反之則為未遂。 (三)偽造貨幣罪的主體要件 偽造貨幣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單位不能構成偽造貨幣罪主體。 (四)偽造貨幣罪的主觀要件 偽造貨幣罪在主觀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偽造貨幣罪。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偽造貨幣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營利目的,否則不構成犯罪。但是本條并未對主觀目的予以規定,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偽造貨幣的,一般就可以認為構成偽造貨幣罪,而不必過于苛求其必須具備什么目的。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而偽造極少量的貨幣的,可視為本法第13條所稱“情節以上是偽造貨幣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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