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一般能判多少年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分析
高利轉貸罪和挪用公款罪是經濟犯罪中兩個比較典型的罪名,它們的量刑標準與經濟犯罪的量刑標準有相似之處,它們大多數以犯罪的數額去認定。但是高利轉貸罪是采用單位犯罪的雙罰制,而挪用公款罪不僅考察數額還因類型不同考察時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是指:未經批準或者借用合法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個人吸收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個人吸收對象三十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一百五十人以上的,又或者給受害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單位吸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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