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強奸罪的辯護可以從犯罪嫌疑人沒有刑事行為能力、未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能犯等方面進行。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強奸未遂辯護詞一般包含申請人的基本詳細信息;認為強奸未遂的事實與依據;涉及到的其他有關情節;最終陳述申請和時間。強奸未遂犯罪的界定是已經著手實行強奸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強奸未遂。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