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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拘留律師多久可以見當事人)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2-26 01:45:45

哪幾種犯罪分子不準律師會見?

會見權對律師而言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權利,律師通過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夠更好地進行辯護,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權利。從這個角度來看,任何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法律均未禁止律師會見,辦案機關也不應禁止律師會見。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持有合法會見手續的律師,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注意,這里是“安排”而不是許可或者允許,可見,安排持有合法會見手續的律師進行會見是看守所的一種法律義務。

當然了,刑事訴訟法同時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從該規定看,需要經過許可的案件有三類,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另一方面,只有在偵查期間的會見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許可,也就是說,即使是上述三類案件,只要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之后,律師的會見就無需再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

哪幾種犯罪分子不準律師會見?

先看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三十七條:

解讀一下:

1、一般情況下,律師持律師證和委托手續,可以會見嫌疑人。

2、對一些特殊案子,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如果律師要會見嫌疑人,需要偵查機關同意。實際上就是說,如果案情需要,不允許律師會見嫌疑人。

3、司法實踐中,有些重大案件,偵查期間是不允許律師會見的。

當然了,雖然法律不禁止律師會見,有少數律師認為相關部門必須無條件滿足其會見要求,這種看法是有問題的。遇到這種事情,建議還是好好溝通,不要動粗。如果律師在看守所吵起來,最后還是律師吃虧。

律師的權利只是相對的,在任何情況下,都要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黨的領導!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具體怎么落實的,筆者應該知道吧!現在掃黑除惡案件,全國有好多地方是偵查期間不讓會見,有少部分地方是有條件的讓你會見,你來說說!

普通的刑事案件,保障律師會見的權利,才能從根本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如果刑事案件都不讓律師會見,那犯罪嫌疑人的公平正義如何體現,但是,對于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在立案偵查的時候是不讓律師會見的。


對于一些職務犯罪的案件,例如:貪污罪、受賄罪等案件,是監察委員會的人來負責,在這期間是不讓律師會見的。


刑事訴訟法同時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從該規定看,需要經過許可的案件有三類,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


另一方面,只有在偵查期間的會見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許可,也就是說,即使是上述三類案件,只要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之后,律師的會見就無需再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

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行的犯罪分子是不準律師會見的。最近涉嫌黑 社會 組織罪和惡勢力團伙犯罪,前期均不準律師會見。

團伙犯罪,重大行賄受賄,危害國家安全等重大案件,受偵察階段的限制。

嚴格從法律上來說,所有的案件,只要律師手續齊全,都允許律師會見,并且最遲不超過48小時安排律師見到人。

只是一些特殊的案件,對于會見的階段和限制條件有所要求。其中包括監委調查的案件,調查期間不允許律師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偵查期間會見,需要經過偵查機關許可。其他階段不需要審批許可,律師持律師證,律所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見到當事人。

這個題目是外行人提出來的吧?“犯罪分子”是可以會見律師的,因為只有法院判決有罪才能稱其為“犯罪分子”。否則叫“犯罪犯罪嫌疑人”。

答: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及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的這幾種刑事案件是不允許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的想要見的話,需要先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國家刑事訴訟法第39條相關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與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先經偵查機關批準許可后。根據我們國家人刑事訴訟規則法律第45條規定是指具有;涉嫌賄賂犯罪金錢數額太大超過規定的,犯罪情節惡劣的;有重大 社會 影響的;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提出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許可的意見,在三日以內報檢察長決定并答復辯護律師,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其實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允許律師會見的,只是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重大貪賄案件、恐怖活動案件的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要經過偵查機關的同意。但是法律雖然這樣規定,現實中涉黑案件也不允許律師會見的,很無語很不解。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這個問題其實是幾年前的了,不過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對刑訴法第三十九條中刪去了重大賄賂罪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需偵查機關許可的規定,現行法律就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提問中,使用了犯罪份子的提法其實是不適宜的。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適用犯罪嫌疑人的通稱。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是兩大類概括性罪名,包含多個罪名。

根據憲法精神和刑法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刑法的主要任務就是 “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 社會 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都是危害極大的犯罪,對這類犯罪應該嚴厲打擊,周密保衛國家安全、保衛國家政權,保護人民和國家的各個權利,因此對這2類犯罪刑事訴訟法上規定了嚴格的程序性措施,確保嚴厲打擊犯罪和正確適用法律,全力維護 社會 秩序、經濟秩序,保障 社會 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律師可以去看守所會見嫌疑人嗎

辦理了委托手續的律師,可以進看守所見到當事人。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看守所放人需要辦什么手續?
看守所放人需要辦的手續是首先由看守所來進行一個按期釋放的整體過程的掌握,首先是進行相關的發放刑滿釋放的證明書,并且需要同時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要到原來的戶籍所在地辦理相關的戶籍登記的手續。
綜上所述,律師是可以去看守所見人的,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需要攜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等材料,看守所安排會見的時間一般不可以超過四十八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律師會見嫌疑人會被監聽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會見嫌疑人時不得進行監視(包括錄音、錄像、竊聽等),否則違法無效。但同時也應當遵守程序和規定,保證會見內容符合法律法規。

律師會見嫌疑人是刑事訴訟程序中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律師行使職權的必要步驟。在這個過程中,嫌疑人可以和自己的律師進行私密的交流,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案情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對于這個過程是否被監聽等安全問題,是廣受關注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律師會見嫌疑人時應當在監管機關的有關人員和看守員的監督下進行。同時,律師的會見內容不得被監視、錄音、錄像或者竊聽等方式進行監控,否則將被視作非法取證而無效。這種規定是為了保護律師的職業特殊性,以及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執行律師會見嫌疑人的過程中,也應當遵守規定和程序。例如,律師應當遵守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會見內容;監管機關的有關人員和看守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律師和嫌疑人的安全。此外,如果律師或者嫌疑人進行了違法活動,比如通過會見傳遞非法信息等,也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律師會見嫌疑人時發現被竊聽或錄音了怎么辦?如果律師會見嫌疑人時發現會見內容被竊聽或錄音等,可以及時向監管機關的有關人員和看守員報告。他們有責任采取措施保護律師和嫌疑人的安全,并且如果確實發現了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同時,律師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保護自己和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會見嫌疑人是刑事訴訟程序中必要的一環,涉及到律師職業特殊性和嫌疑人合法權益等多方面問題。根據相關規定,會見過程不得被竊聽或錄音等監視方式進行監控,如有發現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員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安全。同時,在執行過程中也應當遵守規定和程序,確保會見內容符合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刑事案件拘留律師多久可以見當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期間,對律師約見時間沒有限制。只要律師認為有必要,隨時可以與看守所進行預約。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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