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權對律師而言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權利,律師通過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夠更好地進行辯護,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權利。從這個角度來看,任何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法律均未禁止律師會見,辦案機關也不應禁止律師會見。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持有合法會見手續的律師,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注意,這里是“安排”而不是許可或者允許,可見,安排持有合法會見手續的律師進行會見是看守所的一種法律義務。
當然了,刑事訴訟法同時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從該規定看,需要經過許可的案件有三類,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另一方面,只有在偵查期間的會見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許可,也就是說,即使是上述三類案件,只要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之后,律師的會見就無需再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
哪幾種犯罪分子不準律師會見?
先看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三十七條:
解讀一下:
1、一般情況下,律師持律師證和委托手續,可以會見嫌疑人。
2、對一些特殊案子,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如果律師要會見嫌疑人,需要偵查機關同意。實際上就是說,如果案情需要,不允許律師會見嫌疑人。
3、司法實踐中,有些重大案件,偵查期間是不允許律師會見的。
當然了,雖然法律不禁止律師會見,有少數律師認為相關部門必須無條件滿足其會見要求,這種看法是有問題的。遇到這種事情,建議還是好好溝通,不要動粗。如果律師在看守所吵起來,最后還是律師吃虧。
律師的權利只是相對的,在任何情況下,都要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黨的領導!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具體怎么落實的,筆者應該知道吧!現在掃黑除惡案件,全國有好多地方是偵查期間不讓會見,有少部分地方是有條件的讓你會見,你來說說!
普通的刑事案件,保障律師會見的權利,才能從根本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如果刑事案件都不讓律師會見,那犯罪嫌疑人的公平正義如何體現,但是,對于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在立案偵查的時候是不讓律師會見的。
對于一些職務犯罪的案件,例如:貪污罪、受賄罪等案件,是監察委員會的人來負責,在這期間是不讓律師會見的。
刑事訴訟法同時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從該規定看,需要經過許可的案件有三類,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
另一方面,只有在偵查期間的會見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許可,也就是說,即使是上述三類案件,只要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之后,律師的會見就無需再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
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行的犯罪分子是不準律師會見的。最近涉嫌黑 社會 組織罪和惡勢力團伙犯罪,前期均不準律師會見。
團伙犯罪,重大行賄受賄,危害國家安全等重大案件,受偵察階段的限制。
嚴格從法律上來說,所有的案件,只要律師手續齊全,都允許律師會見,并且最遲不超過48小時安排律師見到人。
只是一些特殊的案件,對于會見的階段和限制條件有所要求。其中包括監委調查的案件,調查期間不允許律師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偵查期間會見,需要經過偵查機關許可。其他階段不需要審批許可,律師持律師證,律所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見到當事人。
這個題目是外行人提出來的吧?“犯罪分子”是可以會見律師的,因為只有法院判決有罪才能稱其為“犯罪分子”。否則叫“犯罪犯罪嫌疑人”。
答: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及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的這幾種刑事案件是不允許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的想要見的話,需要先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國家刑事訴訟法第39條相關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與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先經偵查機關批準許可后。根據我們國家人刑事訴訟規則法律第45條規定是指具有;涉嫌賄賂犯罪金錢數額太大超過規定的,犯罪情節惡劣的;有重大 社會 影響的;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提出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許可的意見,在三日以內報檢察長決定并答復辯護律師,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其實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允許律師會見的,只是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重大貪賄案件、恐怖活動案件的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要經過偵查機關的同意。但是法律雖然這樣規定,現實中涉黑案件也不允許律師會見的,很無語很不解。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這個問題其實是幾年前的了,不過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對刑訴法第三十九條中刪去了重大賄賂罪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需偵查機關許可的規定,現行法律就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提問中,使用了犯罪份子的提法其實是不適宜的。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適用犯罪嫌疑人的通稱。
根據憲法精神和刑法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刑法的主要任務就是 “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 社會 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都是危害極大的犯罪,對這類犯罪應該嚴厲打擊,周密保衛國家安全、保衛國家政權,保護人民和國家的各個權利,因此對這2類犯罪刑事訴訟法上規定了嚴格的程序性措施,確保嚴厲打擊犯罪和正確適用法律,全力維護 社會 秩序、經濟秩序,保障 社會 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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