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根據上述規定,緩刑的前提條件是針對相對較輕的犯罪,即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關于打架輕傷的案件一般定性有三種,分別是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和聚眾斗毆,三個罪名在僅構成輕傷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下,一般都是在三年以下量刑的,那么打架造成輕傷的情況下是符合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的,但是最終能不能適用緩刑,還需要結合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犯罪情節、悔罪表現、有無犯罪前科劣跡等情節綜合考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涉嫌聚眾斗毆罪,持械了應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年半有期徒刑,屬于從輕處罰。上訴是否能判緩刑,應當說具有可能性,難度很大。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可能判緩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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