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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知識(交通肇事司法解釋)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2-26 07:25:37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是什么
1、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是,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進行定罪處罰。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主體。首先,要明確交通肇事罪本罪的主體,也就是造成此事故的人。犯罪駕駛人要是一般人,沒有特殊的條件,也就是說得是已經成年了的,且沒有相關精神疾病,心智也正常的人。這其中,犯交通肇事罪的人一般有兩種:
(1)在從事與交通相關公職的人員,比如說火車司機、飛機司機、火車變軌人員、管理交通的人員等等,他們沒有履行相關職責,一樣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2)就是私人駕駛人,某些運輸公司的司機,在因為過失而造成了很嚴重的交通事故的時候,也是要被認定為犯罪的主體的。
2、犯罪客體。要明確犯罪的客體,客體并不是某一個人,而是事故對其造成了破壞的交通秩序以及安全。交通運輸的安全是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普通的民眾的生命和個人財產,都會受到很嚴重的威脅;
3、犯罪的主觀條件。在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駕駛人因為要明確是因為過失而造成的事故,如果不是,就不能夠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說,在事故發生的時候,駕駛人不應該有任何危險駕駛行為,比如說喝酒、超車超速、超載、搶行等,事故發生的原因得是駕駛人自己的不小心,過失原因。駕駛人在事故發生的時候,應該是不知道其不經意的行為,會造成那么嚴重的后果。這其實就是交通肇事罪的一個主觀條件,即駕駛人沒有主觀意愿上的為惡想法;
4、犯罪的客觀條件。在客觀方面,應該是因為違反了交通治安管理法規,而在交通道路上造成的嚴重的交通事故,不是的話,也不能夠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在生活之中,要認定交通肇事罪,至少要有四個客觀條件:
(1)必須是在交通道路上造成的事故,對交通安全和秩序造成了嚴重的破壞,這是限制了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位置范圍和其造成破壞的對象,不是某一個個體;
(2)駕駛人必須是因為違反了交通管理的法規,才造成了如此重大事故的,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是限制了原因的,這也是客觀條件之一;
(3)發生的事故造成的后果要是很嚴重的,必須是得是對受害者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比如說傷殘或者是死亡,或者說對一些公共場所的財產和一些私人的財產造成了很大的破壞。也就是說,就算是駕駛人的行為是違反了交通管理的法規,如果所造成的后果不算是嚴重,也不能夠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4)事故的發生以及造成的嚴重后果,得是因為駕駛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釋

嗯交通肇事罪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罪名,可以解釋為: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等相關規定,該行為導致重大事故產生,致使他人受重傷以上傷情、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受到重大損失。
一.交通事故司法解釋是什么:
1.交通事故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交通事故首先要受到《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調整,為了更好的適用這些法律,結合審判實踐,我國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交通事故所造成結果嚴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還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調整。
二.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責任劃分:
1.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非一定構成交通肇事罪。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3.也就是說死亡一人負同等或以下責任不夠成交通肇事罪。或者死亡3人以上負次要責任或不負責任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也就不會被處以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什么行為

法律主觀: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關注的問題越來越廣泛,其中 交通肇事罪 是指什么也是人們著重關注的問題,為了幫助大家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小編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可以給大家帶來幫助。 一、 交通肇事 罪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 交通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 刑法 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 犯罪構成 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所謂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內河避碰規則》、《航海避碰規則》、《渡口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違反上述規則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實踐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或擅離職守、 違章 指揮、違章作業,或者違章行駛等。例如,公路違章的有: 無證駕駛 、強行超車、 超速 行駛、酒后開車;航運違章的有:船只強行橫越,不按避讓規章避讓,超速搶檔,在有礙航行處錨泊或停靠;航空違章的有:違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飛,偏離飛行航線,無故不與地面聯絡,等等。上述違章行為的種種表現形式,可以歸納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是違章,就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3、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而且在時間上存在先行后續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從空間上說,必須發生在鐵路、公路、城鎮道路、和空中航道上;從時間上說,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中。如果不是發生在上述空間、時間中,而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筑工地、企業事業單位、院落內作業,或者進行其他非交通運輸活動,如檢修、沖洗車輛等,一般不構成本罪。檢察院1992年3月23日《關于在廠(礦)區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在廠(礦)區機動車作業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應按刑法第113條規定處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刑法第114條規定處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發生的,應當定 重大責任事故罪 。由此可見,對于這類案件的認定,關鍵是要查明它是否發生在屬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鐵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現代化的交通運輸工具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交通肇事罪,這是沒有異議的。但是,對于利用非機動車,如自行車、三輪車、馬車等,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使人重傷、死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種意見認為:交通肇事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夠同時造成不特定的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廣泛損害,而駕駛非機動車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一般只能給特定的個別人造成傷亡或者數量有限的財產損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因此,不應定交通肇事罪,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其犯罪的性質,造成他人死亡的,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 ;造成重傷的,定過失重傷罪。第二種意見見認為,它雖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個別人的傷亡或者有限的損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認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況且許多城鎮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間接與非 機動車違章 行車有關。因此,上述人員違章肇事,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論處,因其撞傷人而按過失重傷罪論處,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第二種意見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說,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盜竊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與他罪并罰”這一解釋說明,非交通運輸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為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為要件。 (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相關方面的知識,然而書面知識是理論知識,在實踐中對于交通肇事罪是指什么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大家對此還有疑問的,可以到相關機構部門進行進一步的咨詢和了解。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到進行在線咨詢,這里有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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