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累犯慣犯在犯罪特點上的區別
累犯和慣犯與初犯相比較,在人身危險性,犯罪心理,犯罪方式和手段,勞動改造后的反復性等許多方面,都有一些特點。累犯和慣犯實施的犯罪,最多的是盜竊。其次是流氓罪。再次是詐騙罪。第四位是強奸罪。
初犯的犯罪特點主要有:
(1)犯罪行為的預謀性。
(2)犯罪行為的幼稚性,容易留下破綻。
(3)作案手段簡單。作案工具比較原始。
(4)共同犯罪較多。
累犯和慣犯的行為特征則主要為:
(1)犯罪行為的習慣性。
(2)犯罪行為計劃的周密性。
(3)犯罪行為的類似性。包含有模式化和習慣化的特點。
(4)犯罪行為的狡詐性,反偵查的行為明顯。
(5)犯罪行為的連續性。
(6)犯罪行為的堅決性。
累犯和慣犯的年齡越大,前科越多,教育和文化水平就越低。這種情況關系到他們的生活方式,使他們難以從事有益的社會活動,而經常容易染上一些不良習慣,一旦被判刑,也難以接受教育和改造。累犯和慣犯的犯罪心理比較穩定。他們有一定的犯罪經驗,在作案前往往絞盡腦汁,設想一套既不被發現,又能順利達到犯罪目的的辦法。在作案時,累犯和慣犯比初犯冷靜鎮定。累犯和慣犯的犯罪心理已趨定型,對監內生活由初犯時的畏懼轉為習以為常,他們比較容易適應勞改生活,但對勞動和嚴格的紀律則反感甚至厭惡。近代犯罪學和刑法學在處理累犯、再犯、慣犯方面有兩個趨勢:一是由單純的加重刑罰處罰,到采用不定期刑或保安處分;二是由注意社會隔離,轉為進而兼顧犯罪人的改過從善。
可見,僅僅依靠不定期刑也是很難收到對累犯的處罰效果的。因此,現代西方犯罪學者主張實行以下刑事政策:
對累犯、慣犯采取從重處罰的刑事政策。
在從重處罰的原則下,對累犯、慣犯應該適用特別的保安處分的措施。所謂保安處分,是指法律對于無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的人,以及有特別危險性的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人,所適用的矯治、感化、醫療等特殊預防方法的總和。對累犯、慣犯適用的常見的保安處分有保安監督、保護觀察等等。
對累犯、慣犯的處罰,應該以他們的也有改善的可能為基礎。對這些犯罪人應該實施再教育,目的是使其復歸社會。
對累犯、慣犯的宣告,處罰措施的選擇,以及處罰措施的變更,希望由專門的法院機構,或由法院在聽取專家的意見以后再采取。
在監禁中,青少年應當與成年相隔離,累犯、慣犯應當與初犯、偶犯相隔離,防止相互傳染,有利于實施專門的教育。
在監禁中,對累犯、慣犯應當加強管理,定期檢查改造狀態;出獄前,應先行解釋,并輔之以就業就學前的監督和輔導。
我們應該堅持以判處必要的徒刑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辦法處理累犯、再犯、慣犯,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解決累犯、再犯、慣犯問題的最好辦法。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罪犯的指導思想,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不斷總結經驗,創造出更好的解決重新犯罪問題的辦法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慣犯,累犯,主犯,從犯。區分
慣犯指一直從事某一類型的犯罪,比如盜竊。
累犯指以前因某種犯罪受到過司法機關的刑事處罰,就是判過刑,出獄以后不滿5年又因為這種犯罪被抓,法院就會認定為累犯,從重處罰。
主犯指在犯罪過程中起主導作用的罪犯。
從犯是相對于主犯而言,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或受脅迫犯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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