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罪怎么判
法律主觀: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進行定罪量刑,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民法典雇傭關系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民法典雇傭關系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如下:
1、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等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因受傷或疾病導致的收入減少、工資、福利待遇下降等間接經濟損失;
2、合理支出:包括因受傷或疾病而產生的必要支出,如交通費、住宿費、餐費等。
人身損害賠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療費用:指因受傷或疾病所產生的治療費用、住院費用、藥品費用、檢查費用等;
2、護理費用:指因受傷或疾病所需的護理費用,包括家庭護理費、護工費、康復費等;
3、營養費用:指因受傷或疾病所需的營養費用,包括特殊飲食、營養品等;
4、交通費用:指因受傷或疾病所需的交通費用,包括救護車費用、去醫院的交通費用等;
5、誤工費用:指因受傷或疾病而導致的工作時間或收入的減少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工資、津貼、獎金等;
6、精神損害賠償:指因受傷或疾病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心理創傷、生活質量下降等所產生的經濟損失;
7、殘疾賠償:指因受傷或疾病導致的殘疾程度所對應的賠償金額。
人身損害賠償流程如下:
1、收集證據:受害人需要及時收集證據,包括醫療記錄、證人證言、照片、視頻等,以證明自己的損失和責任方的過錯;
2、提出賠償要求:受害人可以通過律師或者書面方式向侵權方提出賠償要求,要求包括賠償金額、賠償內容等;
3、調解協商:在賠償要求提出后,可以通過調解協商方式進行解決。如果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可以簽訂協議書并辦理賠償手續;
4、訴訟起訴:如果調解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供證據并進行庭審,最終由法院做出賠償判決;
5、執行賠償:如果判決生效后,侵權方仍未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判決。
綜上所述,雇傭人因工作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外,還應當賠償因工作受到人身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責任,具體情況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此外,如果因工作受到人身損害的情況涉及到工傷保險、社會保險等方面,還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具體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后續治療費、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賠償等。 一、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具體如下: 1、醫療費。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2、誤工費。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乘以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計算; 5、住宿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6、殘疾賠償金。參照傷殘系數,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滿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9、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二、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可采取以下處理方法: 1、協商。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以及具體賠償方式所達成的協議。 2、調解。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3、仲裁。仲裁是指通過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申請書來開啟仲裁程序; 4、訴訟。訴訟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方式。 綜上所述。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包括司法解釋與民法典等。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標準,有法律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沒有按照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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