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取保候審中的犯罪嫌疑人是不可以出境的。 取保候審期間,公民的個人權利還是依法享有的,是可以辦理相關行政事項和個人事項的,但不得離開公安機關規定的范圍之內。 特殊情況下需要向司法機關申請,由司法機關審查認定后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若是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所以取保候審不能出境。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取保候審不可以出國,且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需要遵守規定不可以出所居住的市、縣,但是經過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
因為取保候審是對人身自由有限制的強制措施,隨意出市、縣無法體現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且我國出入境的法律規定,屬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不可以出境,因為要防止其潛逃或者妨礙偵查。取保候審后被判處無罪或者解除取保候審的,能出境。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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