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是: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二、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三、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濫用職權罪 的法定量刑標準是:根據《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濫用職權案(第397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參考資料來源:文縣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