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18條、第20條的司法解釋
如題,就要這兩條的,別的不要,詳細一點!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定。保證人為某一債務提供保證時,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履行債務。比如,甲飯店為了擴大經營,向銀行貸款50萬用于裝修房屋,約定該筆貸款將于1995年12月31日前償還,由乙公司作保證人。保證合同中約定乙公司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于飯店裝修期間出現了一些糾紛,致使工程未按期完成,直接影響了甲飯店收回投資,在債務清償期屆滿時,甲飯店已無法償還銀行的貸款。由于乙公司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所以,債權清償期屆滿后,銀行即可直接要求乙公司償還50萬的貸款,乙公司對于銀行的要求不得拒絕,應當履行保證責任。總之,保證人選擇連帶責任方式保證,實際上放棄了保證人可以享有的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對于保證人來說其責任較重,但是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條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釋義】本條是對保證人抗辯權的規定。保證人的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保證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是保證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它是法律賦予保證人用于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項權利。德國、法國等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對抗辯權的內容作了規定,比如,德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條規定:“保證人得主張債務人所享有的抗辯。保證人不因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權而喪失抗辯權”。
一般來說,保證人的抗辯權應當包括專屬于保證人自己的抗辯權和保證人享有的屬于債務人的抗辯權。專屬于保證人的抗辯權主要有一般保證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其內容在擔保法第十七條已作了規定,本條規定的是保證人享有的屬于債務人的抗辯權。
在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債權人享有各種抗辯權。比如,債權人過了訴訟時效,對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債務履行期未到債權人即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合同中規定債權人應當同時履行某項義務,債權人未履行卻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等,在以上各種情況下,債務人都可以提出抗辯,對抗債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對于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和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也同時擁有。而且,這種抗辯權雖然源于債務人,但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應當具有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保證人的抗辯權不因債務人的放棄而喪失,保證人在債務人放棄抗辯權后,仍然可以行使抗辯權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總之,保證人是以自己的身份獨立地行使主債務人的各種抗辯權,其權利的行使不受債務人的影響。
共同擔保人追償順序
法律分析: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由此可見,在連帶共同保證中,其中一個連帶保證人先行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其享有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權利,但應首先向主債務人追償,如主債務人清償不能的,再由其他連帶保證人在前者不能清償的范圍內償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與連帶共同保證的區別。
一、保證人關系不一樣
連帶共同保證發生在各個保證人之間的;
連帶責任保證發生在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
二、保證人額人數不一樣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為兩個以上;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可以是一個。
三、保證性質不同
連帶共同保證發生在各個保證人之間的,其對應是按份共同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發生在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其對應的是一般保證。
四、連帶關系不一樣
連帶共同保證表明的是共同保證人之間的連帶關系,不表明債務人和共同保證人之間是否具有連帶關系;
連帶責任保證表明的是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的連帶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連帶責任保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共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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