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怎樣處理
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辱罵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后果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若是情況不嚴重的話,要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拘留幾天并且進行罰款。若是情況比較嚴重的話,警察可以按妨礙公務罪來進行處罰。
一、辱罵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后果是什么?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怎樣對妨害公務罪進行認定
認定妨害公務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
綜上所述,侮辱和妨礙執行公務其實是倆個罪名。對于侮辱人民警察是需要根據所造成的后果來決定的,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話,法院是會從重進行處罰的。而且侮辱誹謗人民警察,是屬于公訴案件,在這一過程當中,如果還有其他妨礙公務的行為的話,法院都會數罪并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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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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