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上訴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提起上訴的條件都有哪些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1)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 二審 法院發回重審后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2)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 管轄權異議 的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3、符合法定的 上訴期限 。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 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2)例外: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二、上訴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訴權的訴訟 代理 人。這些人應是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一審判決確定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為行使上訴權除此之外,其他人無權對該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法律規定不得上訴的其他裁定,都不準上訴。另外,調解協議也不能上訴。 3、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對判決提起的上訴期為15日,裁定為10日。居住國外的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60日。 4、提起上訴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并根據被上訴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應注意的是,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上訴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刑事案件被告人近親屬可以上訴嗎
可以,被告人的近親屬經過被告人的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如果該近親屬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則不需被告人同意即可提出上訴。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上訴期限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期間限定。
法律分析
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后,裁判并沒有立即生效。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且上訴期限屆滿后才生效。因此要想上訴,須在上訴期限以內提起。上訴期限的規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都有明確告知。民事和行政判決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民事和行政裁定是在裁定書送達后十日內。刑事判決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日內;刑事裁定是在裁定書送達后五日內。期限都從文書送達后的第二日計算。雙方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則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有權提出上訴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上訴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如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余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五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民事訴訟法上訴理由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上訴指的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上訴人認為原判決 違反法定程序 。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153條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⑵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 ⑶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對申請撤訴的規定申請撤訴是指在一審判決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其起訴的一種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據此規定,原告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撤訴的主體只能是原告。起訴和撤訴的主體具有同一性,申請撤訴和起訴只能是同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于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其訴訟地位相當于原告,可以撤回自己的起訴,但其撤訴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訴訟照常進行。在反訴的情況下,反訴的原告即本訴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訴。(2)要有申請撤訴的具體行為,即必須向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撤訴的請求。通常是要遞交撤訴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有撤訴的明確意思表示。(3)申請撤訴必須是原告的自愿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審判人員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4)申請撤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原告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會受到國家的干預。(5)原告的撤訴申請必須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后,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予撤回起訴;反之,裁定不準許撤回起訴。
法院判決后可以上訴嗎
可以上訴
一、上訴主體:
1.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列為上訴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確定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對方當事人包括被上訴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
3.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2)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3)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當事人提起上訴。
5.上訴案件的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參加訴訟。
需要終結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二、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上訴材料:
1.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2.一審宣判時或者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雖遞交上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四、上訴流程:
1.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五、上訴審查:
1.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六、開庭方式:
1.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進行審理前的準備。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七、處理情形: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是指:
2.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八、審理期限:
1.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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