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收監是由哪個部門收監
取保候審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取保候審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審,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基層普遍設有派出所,同時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聯系密切,便于對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
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以退還嗎?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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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收監是自己去還是公安抓
收監是自己去還是公安抓收監即收入監獄。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收監執行是指監獄按照法定程序將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收押入監的活動。收監意味著刑罰執行的開始,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執行。收監執行是指監獄按照法定程序將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收押入監的活動。收監意味著刑罰執行的開始,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執行。收監是去看守所。收押的地方就是在看守所。在程序方面,首先是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然后是逮捕。之后才是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然后移送到法院審理,審理后是判決,判決生效以后,最后對刑罰予以執行。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疾病,不予收押。公安機關或公安部門,簡稱公安,作為術語指中國管理公共安全事務的行政執法部門和刑事司法部門,其職能和“警察局”相近,但也行使部分非警務的行政許可和危機管理職能,如消防救援、特種行業管理等,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收監是派出所通知還是法院
法律分析:監外執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決定收監的,執行需要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暫予監外執行人員作出收監執行。收監一般是由監獄通知的,法院送達判決書。在罪犯被移送到監獄收監執行刑罰之后,其監獄會在收件之日起五日內向其罪犯的家屬發出已經收監的通知書,會告知其家屬被收監的罪犯所在監獄的具體地址,便于其前來探望罪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收監是由公安還是法院
法律分析:監外執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決定收監的,執行需要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暫予監外執行人員做出。
法律依據: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監執行:(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滿的(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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