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有哪幾種方式?
最近要代表公司去參加相關的投標會,想了解招投標方面的事,一般政府采購有幾種采購方式?其中詢價采購是怎么回事?最好可以詳細說明一下,謝謝政府采購的流程需要結合具體的采購方式確定,政府采購方式不同,流程也是不同的。目前我國的政府采購活動實施主要包括五種方式,分別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那么,政府采購的流程是什么?
一、公開招標
1、受理申請表;
2、確定采購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其他采購方式);
3、編制招標文件;
4、招標辦審核招標文件,采購人對招標文件進行確認;
5、發布招標公告;
6、投標報名,資格預審,發售招標文件;
7、組織答疑,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補遺(發布變更公告);
8、組織召開招標會;
9、中標公示;
10、簽發中標通知(成交確認)書;
11、未中標供應商退還投標保證金;
12、簽訂合同。中標供應商和業主單位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合同;
13、中標供應商退還投標保證金。并按招標文件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14、將招標文件資料經整理后統一裝訂編號歸檔。
二、邀請招標
1.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首先確定采購項目符合邀請招標的條件,其次,通過以下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并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取;(三)采購人書面推薦。
2.采取第一種方式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3.采取第二和第三種方式的,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總數不得少于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隨機抽取是指通過抽簽等能夠保證所有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機會均等的方式選定供應商,隨機抽取供應商時應當有不少于兩名采購人工作人員在場監督,并形成抽取記錄,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投標邀請書應當同時向所有受邀請的供應商發出。
三、詢價采購
1、受理申請表;
2、確定采購方式;
3、制作詢價單,發布招標公告;
4、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性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5、確定成交供應商,招投標中心根據符合采購要求、質量和服務相等條件下,以報價最低的為成交供應商;
6、出具中標通知書。
四、競爭性談判
1、 受理申請表;
2、 確定采購方式;
3、 編制招標文件;
4、 發布招標公告;
5、 成立談判小組,所需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簽產生;
6、 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
7、 確定成交供應商;
8、 出具中標通知書。
五、單一來源采購
1、 受理申請表;
2、 確定采購方式;
3、 采購人與供應商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的基礎上協商;
4、 供應商填寫報價單;
5、 確認,報監督科備案;
6、 出具中標通知書。
一、采購資金的確認
(一)屬于財政撥款的采購資金,由財政部門有關業務科室根據下達給采購單位的年度采購預算,按照撥款申辦程序,由負責資金撥付和賬戶管理的科室于采購前將計劃安排的采購資金劃入政府采購資金專戶;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試點單位的采購預算資金,單位只須在網上填報采購預算給相關業務科室批復后采購辦人員即可在網上查詢到,其資金不需撥入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二)未列入政府采購計劃,需另外追加的采購項目,由行政事業單位向市財政局分管業務科室申報,采購辦根據資金落實情況給予追加采購計劃;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試點單位的采購追加資金,其資金的確認同上,不需撥入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三)屬于單位自籌的采購資金,采購單位應在采購前5個工作日將資金劃入市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二、采購計劃的確認
(一)屬集中采購的項目,在采購前,各單位必須對所采購項目的技術參數、規格型號、采購數量、資金渠道、售后服務等要求進行確認(公務用車采購的還應按程序報相關部門審批),并按采購辦規定的時間上報。
(二)各單位報送的采購計劃,不得提出具體的品牌要求。但考慮到部分項目的特殊性及工作的需要,各單位可提出1-2個推薦品牌,供市采購辦參考。
(三)屬較復雜、非標準的貨物,報送采購計劃時應附詳細的采購要求及說明。 (四)各單位一般不采購外國貨物,確因工作需要采購的,應當報經市采購辦批準。
三、具體的政府采購流程
(一)單位提出采購計劃,報市財政局分管業務科室進行預算審核;
(二)財政局各業務科室批復采購計劃,轉采購辦;
(三)采購辦按政府采購制度審批匯總采購計劃,一般貨物采購交由政府采購中心采購,特殊物品采購可委托單位自行采購;
(四)政府采購中心制作標書,并送采購單位確認;
(五)政府采購中心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發售標書,組織投標,主持開標;
(六)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選出預中標供應商。經采購單位確認后,決定中標供應商;
(七)中標供應商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
(八)中標供應商履約,采購辦與采購單位驗收(對技術要求高的采購項目要有專家參與驗收)后,由采購單位把合同、供貨發票原件和《采購單位驗收物品意見表》送到采購中心辦理付款手續;
(九)政府采購中心把手續辦好,送交采購辦作為依據,向供應商支付貨款;
(十)采購單位入固定資產賬;
(十一)招標活動結束后采購部門要建立檔案,包括各供應商招標的標底資料、評標結果、公布的合法證書、公證資料、招標方案等。
政府采購供應商應具備的條件
按照《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定,供應商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包括: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政府采購活動是一種民事行為,雙方必須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才能進行平等的交易,簽署合同,并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供應商在經營活動中誠實守信,在內部管理上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財務清晰是承擔政府采購合同的基本條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設備是保質保量完成政府采購合同的物質基礎,專業技術能力是保質保量完成政府采購合同的人力基礎,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必須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物質和人力基礎。
4)具備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供應商應當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否則,就違背了《政府采購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立法的目的,同時,也構成了與其他供應商的不平等競爭,法律將禁止其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如果供應商遵紀守法,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經營,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或者曾經有重大違法記錄,經過三年的考察,沒有再出現新的重大違法行為,說明其已經改正錯誤,具備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由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條款不可能一一列明,只能使用“規定的其他條件”予以概括,一般稱為他項條款,這是我國立法時常用的方法。
(2)采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
《政府采購法》允許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性,規定供應商必須具備一定的特定條件。特定條件一般包括:資質、生產能力、業績、生產許可、財務狀況、專業人員等。這些特定條件必須在采購文件中明示,并且不能通過設定特定資格條件來妨礙充分競爭和公平競爭,人為設定歧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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