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公司欠人錢的話,公司是需要以現有的全部財產進行償還的。有的公司可能會想要讓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要轉讓債務的,是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的。一、公司債務轉讓條件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務轉讓也有一定的條件,具體如下:1、須存在有效的債務。2、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不可轉移的債務有以下幾種:(1)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3)不作為義務。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二、債務承擔的概念和種類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事實。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后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2、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由于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的關系,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生影響,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生效力。以上就是關于公司債務轉讓條件的內容。通過上述介紹可知,公司債務轉讓時,轉讓必須是有效的債務,而且須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債務轉讓的法律效力為:,(一)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債務轉讓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并不負擔保責任。,(二)抗辯權隨之移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于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于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三)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于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轉讓給他人,此時一般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否則的話轉讓行為就是無效的,也就是不能對債權人產生法律效力,之后債權人還是可以要求原來的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在債務轉讓之后,其實債務的抗辯權也會隨之進行轉移。,條件:,(一)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民法典》:“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條規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很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后再經債權人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如何判定“同意”自然也使用要約、承諾的規則。,(二)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以合同方式進行,簽訂合同轉讓個人債務,也就是說轉讓個人債務必須以書面的形式。依簽訂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幾種:,1、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個人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同意。之所以要經過債權人同意,是因為誰還債關系到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如果第三人不具有清償能力,對債權人來說極其不利,因此為了保障債權人利益,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債務轉讓要經債權熱同意。,2、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第三人接受債務的轉讓使得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消失,如果債務人不知曉債務已經轉讓而對債權人還債,債權人就接受了雙倍債務,對債務人和第三人來說顯失公平。而且第三人是否是惡意,也影響到債務人事后被人追償的問題。因此,必須經債務人同意。,(一)債權轉讓的概念: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二)債權轉讓過程中主體間的關系及稱呼的變化:債權轉讓之前,主體只有兩個,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轉讓過程中,出現了一個第三人,這個第三人就是受讓人。債權轉讓過程中,這三個主體的稱呼就發生了變化,原來的債權人稱呼為“讓與人”,第三人稱呼為“受讓人”,原來的債務人還是“債務人”。債權轉讓后,債務人還是“債務人”,“受讓人”變成了“債權人”,原來的債權人變成了“無關人”(債權全部轉讓),如果是轉讓部分債權,“讓與人”和“受讓人”共同成為“債權人”,(三)債權受讓人是債權轉讓過程中的一個法律概念,是與債權讓與人相對的一組法律概念,受讓人與讓與人概念是成對出現的,沒有讓與人就沒有受讓人。讓與人與受讓人的關系相當于賣者和買者的關系。,而債務承擔的時候,則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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