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收到辱罵短信起訴,涉及的相關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 不夠刑事處罰 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因此,你們之間的短信以及郵件內容可以作為您報警的證據。
法律客觀:《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發信息罵人的行為是犯法的,被害人可以報警。辱罵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程度,如長期辱罵、捏造事實辱罵或者使用暴力方式辱罵,構成侮辱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此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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