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_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從監禁改變為非監禁執行,這樣就意味著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間內將離開監獄的看押監管,回到社會上執行刑罰,而監禁與非監禁其實是有本質差異的。
故而,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會、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對犯罪人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是有一定條件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款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
監外執行意思如下:
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緩刑與監外執行的區別:
1、性質不同,緩刑是在考驗期內暫緩執行而不是執行原判刑罰,監外執行仍是執行原判刑罰,只是執行場所不同。
2、適用對象不同,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可以適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3、適用條件不同,緩刑以罪犯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為適用條件,監外執行以法定的不宜收監執行情形為適用條件,即必須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適用的方法不同,緩刑是在判決的同時宣告,并要確定一定的考驗期,監外執行在宣告判決的同時或刑罰執行過程中都可適用,無考驗期,適用的條件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滿,仍要收監執行。
適用條件:
監外執行是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從監禁改變為非監禁執行,這樣就意味著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間內將離開監獄的看押監管,回到社會上執行刑罰,而監禁與非監禁其實是有本質差異的。故而,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會、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對犯罪人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是有一定條件的。
一般來講,監外執行的前提條件是:正在監獄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必須確實存在法律所規定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特殊情況,不具備這個前提條件就不可以考慮并作出監外執行決定。
當然,實踐中也不是任何一名正在監獄服刑的犯罪人都可以申請或者被決定監外執行的,他還必須符合監外執行的刑種條件。所謂監外執行的刑種條件,是指可以考慮適用監外執行的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種類只能是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
監外執行是指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改惡從善,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經法定程序可以減去一定的刑期后,可以提前獲得假釋或者暫時出獄執行監外服務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
監外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罪犯的改造和社會的安定。通過監外執行,罪犯可以在社會上接受更多的教育和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和技能,增強就業能力,有利于其更好地回歸社會。
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包括: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已經服刑一定期限,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監外執行的具體程序和條件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監外執行并不是對罪犯的寬大處理,而是在一定條件下對罪犯刑罰執行的一種方式。對于那些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仍然需要繼續服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四)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五)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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