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需要一定的過程的,在刑罰期間如果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并確有悔改的表現的,法院會對其進行假釋,當然假釋也有不能夠進行的情況的。一、長時間假釋的程序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的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二年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后,提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假釋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二、假釋的程序假釋依照減刑程序進行。此外,根據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后,應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2)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準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準的,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三、假釋的考驗期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余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啟動辦理提請減刑假釋工作后,分監區按罪犯獲得的行政獎勵等要求進行排序,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監區長辦公會逐案審查,經審查的結果在監區內公示。
法律客觀:從分監區-監區-監獄-法院每個程序都要走一段時間!大概要兩個月。關于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程序和制度問題1、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時,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申報的材料、手續是否齊全、完備。申報的材料包括提請減刑、假釋意見書、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終審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制件,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具體事實的證明材料。經審查,認為材料不齊或者手續不全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補齊或者退回補充調查。2、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必須認真審查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和證據。對重要案件,應當深入勞動改造單位認真核實。3、對于重要罪犯的減刑、假釋以及合議庭意見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應當提交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4、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扼要寫明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事實,并引用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減刑的案件,要注明減刑后刑期的起止日期;假釋的案件,應當注明假釋考驗期的起止日期。5、減刑、假釋裁定書,由主管院長或者由主管院長委托庭長審核簽發。6、減刑、假釋裁定書,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也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機關代為及時宣告。人民法院應當將裁定書副本同時送達原判人民法院和對罪犯所在的勞動改造單位負有檢察任務的人民檢察院。7、對減刑、假釋的裁定,本院院長或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糾正意見的,按審判監督程序辦理。一、制作《減刑建議書》或《假釋建議書》,寄發《擬假釋罪犯社會情況調查函》。二、啟動辦理提請減刑假釋工作后,分監區按罪犯獲得的行政獎勵等要求進行排序,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監區長辦公會逐案審查,經審查的結果在監區內公示您好。在提請對罪犯的減刑假釋時,使用前三個月到考核周期,且已經監獄審定的監獄級行政獎勵成績。一、在啟動辦理提請減刑、假釋工作前,由分監區摸排可提請假釋的罪犯,報監區審查。刑罰執行科進行逐案審查、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五、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罪犯評審鑒定表2、罪犯獎懲表3。二、具體例子中的監獄辦理流程:每年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四次,即二、監區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假釋的法定程序是:一、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復以下材料、六:1。八,并提出審查意見,形成審查報告,提請監獄分管領導審定。四、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4、歷年減刑裁定書復印件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6、九,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監獄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后,將案件材料報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九、XX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形成受案公示、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釋建議,提請監獄長辦公會對《評審報告》進行審批,考驗期為執行完畢的刑期、由分管領導組織召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邀請駐監檢察官列席,逐一進行評審、程序是否合法三、十二月呈報到中級人民法院。二、五、八、十一月初,公示后,確定擬提請減刑假釋名單,啟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工作、八,組織召開全體干警集體會議研究,提出對罪犯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并將結果公示,公示期三日。三、分監區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報監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公示期三日。五、十一月辦理,三,送刑罰執行科審核后,將材料報刑罰執行科,形成公告,在各監區公示五個工作日。六、監獄公示期滿后,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對罪犯或干警復議進行研究,將結果形成公告。七、公告后,形成《評審報告》
是指對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 判處無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這類犯罪罪行嚴重,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很深,社會危害性巨大,必須予以打擊,不得假釋,正是對這些犯罪分子予以嚴厲懲處的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二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九條
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根據中國《刑法》第81條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法定的對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屬于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于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犯罪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假釋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附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鑒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復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釋建議。
二、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為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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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適用假釋的罪犯類型:
(一)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符合刑法規定的可以假釋;
(二)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自殘)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除刑法規定不適用假釋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現,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后確有著落的老殘犯,可依法予以假釋;
(三)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的,可以假釋;
(四)獲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減刑,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五)罪犯減刑后又獲假釋的時間間隔,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六)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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