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劃分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表行使。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以其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
根據我國自然人的具體情況,按照年齡階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過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在一般情況下,自然人達到成年的時候,不僅能夠有意識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且能夠理智地判斷和理解法律規范和社會共同生活規則,能夠估計到實施某種行為可能發生的后果及對自己的影響。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民法典》第20條確認,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第21條確認,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民法典》第20條以及第21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二)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
認定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自然人須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依據我國民事司法實踐,判斷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鑒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為限。
2、須經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近親屬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這里所說的近親屬,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親屬等。
認定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意在保護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并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未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旦在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提出該當事人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要求認定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在訴訟中提出該當事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自然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能力只是處于一時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狀態,所以,當其智力障礙排除,具有辨認事物的能力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其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認定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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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
第一,民事權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備的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則并非每個自然人都能夠具備。第二,民事權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為能力通常以達到一定的年齡標準并具備正常的精神狀態為前提。雖然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兩者又是密切相關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
區別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與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別
1、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當法人具備相應的成立條件,并經由設立程序取得法人資格后,即開始享有權利能力,也同時開始具備行為能力。當法人終止時,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都隨之終止。而自然人從出生之時起即享有權利能力,但行為能力則是要達到一定年齡并且智力狀況健康方可完全具備。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時才終止,但行為能力卻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暫時中止。
2、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來實現,法人則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機關或者法人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來實現。法人機關的行為,視同法人的行為。法人機關還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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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是指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消滅。自然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須以民事權利能力為前提和條件。自然人失去權利能力,其民事行為能力隨之終止。所以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時起,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歸于消滅。自然人在一定期間內因處于精神病狀態喪失意思能力,只能認為其民事行為能力中止。
自然人的訴訟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以自己的獨立意志進行訴訟行為的能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該法僅認無訴訟行為能力和有訴訟行為能力之別,并未將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對應,區分完全訴訟行為能力、限制訴訟行為能力和無訴訟行為能力。考慮到訴訟行為的復雜性,且攸關當事人利益,宜認完全行為能力人為有訴訟行為能力人,認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
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特點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特點是: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取得和消滅的時間相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相一致;
3、法人的意志取決于團體的意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的規定
第十八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 【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九條 【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五十七條 【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九條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起止】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第一百七十三條 【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五條 【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條 【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第五百七十條 【標的物提存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第六百六十四條 【贈與人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第九百三十四條 【委托合同終止】委托人死亡、終止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六條 【受托人的繼承人等的義務】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百七十七條 【合伙合同終止】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伙合同終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合伙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條 【人體捐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人的特殊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侵權、幫助侵權】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委托監護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條 【喪失意識侵權責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什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年滿18周歲,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他們可以獨立簽訂合同、處置財產等,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年滿18周歲,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年滿18周歲:法律規定,年滿18周歲的人可以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能夠獨立行使權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合同、處置財產等,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
能夠承擔民事責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承擔因自己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一些特殊情況下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法律可能會對其進行限制或者剝奪部分或全部的民事行為能力。
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什么區別?
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由于年齡、智力等原因,不能完全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他們需要在法定代理人的監護下進行相關的法律行為。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是指由于精神疾病、智力障礙等原因,完全不能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他們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處理相關的法律事務。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年滿18周歲,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他們可以獨立簽訂合同、處置財產等,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在進行相關法律活動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可能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是( )。
A. 年滿14周歲的公民rnB. 年滿16周歲的公民rnC. 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收入為生活來源的公民rnD.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收入為生活來源的公民【答案】:D
《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民法總則》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收入為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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