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
1、肉體摧殘式。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毆打、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2、精神迫害式。用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將第三者帶及家中同居或發生性行為,使受害人精神極度傷害;實施冷暴力等。
3、性虐待式。違背配偶意愿強迫進行性行為,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為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4、虐待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治療等,具有連續性的特征;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5、經濟虐待式: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
在婚姻中,夫妻雙方一方家暴,另一方想要離婚,需要的證據如下:
1、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報警回執、決定書副本等。
2、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反家暴社會組織、雙方用人單位等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等。受害人如果曾經到這些機構投訴,可以申請查閱調取詳細記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投訴記錄。
3、病歷資料、診療花費票據。
4、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像。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通過電話、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威脅、恐嚇的,受害人可以錄音、截屏等方式備份保存此類證據,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公證處提取電子證據。
5、身體傷痕和打砸現場照片、錄像
6、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等。如果加害人有悔過的表現,可以要求加害人寫保證書等,并簽署姓名及日期。
7、證人證言、未成年子女。
公民只有通過下述兩種途徑才能解除婚姻關系,像分居多長時間就可以自動離婚的說法是不存在的。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對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自愿達成一致意見,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核準后頒發離婚證。
2、訴訟離婚。夫妻一方愿意離,另一方不愿離;或雙方均愿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夫或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判決或調解解除婚姻關系。
夫妻家暴的注意事項如下:
1、首先要丟掉要面子的想法,對方一旦使用暴力,要敢于敞開大門,盡量讓鄰居、居民委員會知道,這不但可以有效阻止暴力的進一步升級,還是重要的人證。也可以向自己一方、或者對方親朋好友及時求助,讓他們到現場或者事后向他們講述自己的不幸遭遇。
2、要有報警意識,一旦受到暴力攻擊,要及時報警,派出所留存的報案記錄或者詢問筆錄,就是日后的重要證據。
3、如果身體受到暴力傷害,要在第一時間去醫院,并保留下驗傷報告、傷殘鑒定等,以便日后向對方提出賠償請求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家暴取證可以到派出所申請家庭暴力發生時當事人的報警了的出警證明,可以通過傷情鑒定證明家暴,還可以通過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的現場視頻或照片進行證明。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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