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于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有沒有限制偵查階段一般刑事案件會見不受限制,只要正當上班時間都可以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會見不受限制,具體次數要根據辦案需要、辯護需要而定。會見的地點(1)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處或者偵查機關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會見。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2)會見末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未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著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3)會見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會見須持有的證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證件、文件:1.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2.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3.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4.如果案件涉及國家秘密,還應持有偵查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5.如果須翻譯人員一同參加會見時,還應持有偵查機關準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有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若人已經被刑事逮捕,家人與朋友們是不能見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
法律客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應側重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參與了偵查機關認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關情況。三是了解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種強制措施及已被羈押的期限。四是了解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有無刑訊逼供、騙供、誘供和變相拘禁等違法行為。依據會見時所了解的內容,受委托的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幫助:(1)提供法律咨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實體法問題、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問題等提供法律咨詢。-2代理申訴、控告。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涉嫌犯罪,不應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代為申訴,請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3)代為申請取保候審。如認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即可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4)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師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請要求解除或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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