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怎樣被判其他嚴重情況?
一、電信網絡詐騙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我們知道,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那么電信網絡詐騙數額標準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電信網絡詐騙罪數額認定具體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一條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也就是說在電信網絡詐騙中,詐騙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為數額較大,詐騙財物三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詐騙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這與普通詐騙罪數額的標準是不同的。
(二)電信網絡詐騙與普通詐騙數額認定標準的區別。
通過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普通詐騙中,詐騙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為數額較大,詐騙財物價值十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詐騙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由此可以看出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數額較大”認定金額相比普通詐騙罪要低一些,這也說明國家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打擊力度要更強。這是電信網絡詐騙自身的特點所決定的,第一電信網絡詐騙涉及生活領域較廣,遍及日常生活中投資理財、相親交友、網絡購物等等生活行為;第二電信網絡詐騙造成的危害較大,電信網絡詐騙行為有著被騙群眾多的特點,同時受害人中有不少是老人、學生等社會弱勢群體,對于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更大。所以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認定數額相比普通詐騙更低一些是完全合理的。
(三)電信網絡詐騙數額的累計計算。
電信網絡詐騙數額可以累計計算嗎?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在電信網絡詐騙中,如果犯罪行為人兩年內多次進行電信網絡詐騙,只要累計金額達到犯罪標準的,也應當處罰。
二、電信網絡詐騙罪其他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
(一)當詐騙財物數額可以確定時,電信網絡詐騙“其他嚴重情節”與“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認定。
當詐騙財物數額可以確定時,電信網絡詐騙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中“其他嚴重情節”與“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認定,需要有兩個條件同時被達到,一方面要求詐騙財物接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另一方面要出現有法定情形才能構成,具體如下: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果同時具有(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那么就被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除此之外,司法解釋對于詐騙數額的“接近”,也給出了標準,即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當詐騙數額難以查證時,“其他嚴重情節”與“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認定。
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如果遇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那又該如何認定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當詐騙數額難以查證,規定兩種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情形一,犯罪行為人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情形二,犯罪行為人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如果具備這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并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如果不僅僅具有上述情形,而且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那么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三)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時的具體認定。
電信網絡詐騙跨國有組織特征日趨明顯。這些詐騙集團往往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具有集團化運作、跨境式布局等跨國有組織犯罪的特征,在跨境詐騙中難免遇到無法查證具體詐騙數額。
如果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但是詐騙數額卻難以查證。當出現這種情況時,只要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就會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其出境從事正當活動的除外。
(四)關于“撥打詐騙電話”的認定。
接聽到詐騙電話是生活中常能遇到的情形,那么在電信網絡詐騙中,詐騙電話怎么認定呢?
首先,“撥打詐騙電話”,在電信網絡詐騙中該行為既指撥出詐騙電話行為也包括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
其次,如果是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那么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也要累計計算。
除此之外,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導致撥打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那么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來認定。
從事網絡電信詐騙最高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網絡的盛行給我們帶來了很多的便利,但是網絡的特殊性被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開始利用網絡進行詐騙,騙取他人的錢財,造成了網絡環境的不穩定,為了保障網絡世界的和諧發展,網民的合法權益,我國對于網絡詐騙進行嚴厲的處罰規定,而對于網絡詐騙可以判刑多少年以及判刑的依據,我國法律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一、網絡詐騙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電信網絡詐騙的處罰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前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上述規定的“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網絡詐騙的防范 1、鏈接要安全 在提交任何關于你自己的敏感信息或私人信息_尤其是你的信用卡號_之前,一定要確認數據已經加密,并且是通過安全連接傳輸的。你的瀏覽器和Web站點的服務器都要支持有關的工業標準,如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和SSL(Secure Sockets Layer)等。 2、保護電腦安全 確保電腦防火墻、防毒軟體等維持最新更新狀態,以防各類病毒或木馬侵入。在線進行大額度交易前,最好先查查電腦是否中毒。 網絡詐騙也屬于詐騙的一種,因此網絡詐騙可以判刑多少年和詐騙罪處罰是一樣的,網絡詐騙根據詐騙的金額和情節的嚴重情況進行處罰,網絡詐騙的判刑最低是三年一下嚴重的是十年以上甚至是無期徒刑。在平常生活中,我們需要提高上網的警惕性,不要相信來路不明的網站和信息,不要輕易將個人信息透露給他人。
涉嫌網絡詐騙罪的刑事處罰有哪些
網絡詐騙一般是涉嫌詐騙罪。
行為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網絡詐騙構成犯罪的情節要求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1)、(2)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網絡詐騙也就是詐騙當中一種比較特殊的形式,尤其是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其實詐騙的形式也從傳統的方式向網絡詐騙、電信詐騙過渡。而在判斷網絡詐騙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也要看實際的數額或情節有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而之后的處罰,也就會按照詐騙罪的量刑標準進行。
如何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罪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借貸雙方之間因借貸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其借貸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由民法調整。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模式一般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
欺詐行為有兩種表現形式: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罪與非罪之間的區分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屬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考察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只能從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客觀行為事實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具體到個案,應當根據行為人與出借人的相互關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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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相關司法解釋
電信詐騙的司法解釋是《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列出的具體的詐騙行為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詐騙以及利用“釣魚網站”鏈接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等行為。
電信網絡詐騙包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經營罪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電信詐騙追回的黃金時間是多長
電信詐騙追回的黃金時間是在轉賬之后的20分鐘之內,當事人在此期間報警的,公安機關有較大機會凍結其賬戶,追回損失,依法對犯罪分子給予刑事處罰。
電信詐騙和網絡詐騙的區別是:
1、電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犯罪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2、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二)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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