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權變動后不登記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地役權變動后不登記,不得對抗任意第三人。
二、地役權登記對抗是什么意思
地役權登記實行的登記對抗主義,而不是登記生效主義。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之時設立,而不是登記之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地役權登記需要雙方自愿申請,并需要提供地役權合同。
三、實踐中登記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當事人申請辦理地役權登記時,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權屬狀況特別是供役地的權屬狀況應當清楚無爭議,當事人應當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權利證書。
2、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 土地承包經營權 、 建設用地使用權 等用益物權的期限。
3、地役權登記直接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即可,不需要報政府審批。
4、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并將地役權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檔案中。
5、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役權登記。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登記后,應當通知負責需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記載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
6、地役權登記后,應當向當事人發放他項權利證明書,將地役權情況在土地證書上的記事欄上加以記載。地役權實行登記對抗原則,地役權變動后需要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不能對抗任意第三人。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地役權登記對抗,是指地役權一經登記,可以對抗任意第三人。
關于地役權的登記,《土地登記辦法》第三十七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地役權登記實行的登記對抗主義,而不是登記生效主義。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之時設立,而不是登記之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地役權登記需要雙方自愿申請,并需要提供地役權合同。
二是當事人申請辦理地役權登記時,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權屬狀況特別是供役地的權屬狀況應當清楚無爭議,當事人應當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權利證書。
三是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期限。
四是地役權登記直接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即可,不需要報政府審批。
五是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并將地役權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檔案中。
六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役權登記。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登記后,應當通知負責需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記載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
七是地役權登記后,應當向當事人發放他項權利證明書,將地役權情況在土地證書上的記事欄上加以記載。
八是雖然地役權的初始登記實行的是登記對抗主義,但是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說,在他人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設定地役權,自雙方訂立的合同生效后,受役地的使用權人即取得地役權。物權登記不是取得地役權的要件,而是對抗要件。當供役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不知情的第三人,若之前設立地役權未經登記,則該第三人有權排除該地役權。,《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地役權合同自地役權人與供役地權利人自愿達成協議即生效,地役權合同一生效,地役權就成立。地役權的設立以地役權合同生效為要件,登記不是地役權設立的必要條件。如果地役權人或者供役地權利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采取了地役權登記對抗主義。,1、首先要有兩塊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時存在,這是地役權成立的前提;,2、必須是為了給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3、必須是使用他人的土地;,4、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必須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一起轉移,不能與需役地分離而轉讓,也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從上面的幾點情況來看,如果在使用他人的土地卻沒有進行相關登記,那么一旦供役地被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使用的時候,自己也無法主張對抗第三人。
未經登記的地役權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地役權法律關系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予以登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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