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下列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者變更收養、撫養關系,雙方爭執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范圍明確、訟爭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較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程序。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在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時,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并在開庭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
對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依照上述規定處理;不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二、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五)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六)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七)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上述人員提出異議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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