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拘役算刑事犯罪嗎
醉酒駕駛機動車是交通違法犯罪行為,對公共安全構成一定的危害,是重大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除了會被吊銷駕駛證外,還會追究刑事責任,那么醉駕拘役算不算刑事犯罪?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醉駕拘役算刑事犯罪嗎 拘役是刑事處罰的主刑之一,所以醉酒駕駛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的,構成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酒駕和醉駕的判斷標準 1、飲酒駕車 飲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根據計算,一般情況下飲用350mL(約相當于1小瓶)啤酒或半兩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濃度就可達到0.02(20mg/100ML),即達到飲酒駕駛的處罰條件。 按照新交法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6分。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法律處罰更加嚴厲:飲酒后駕車,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記12分。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對犯罪分子處拘役,并處罰金。所以醉酒駕駛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后,就會構成刑事犯罪,由公安機關執行拘役。
到底是拘留和拘役哪個嚴重?
只要是犯了法,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在法律里分為兩個層面,一個是拘留,一個是 拘役 ,很多人都覺得拘留和拘役是一個意思,但是并不是這樣,拘留是強制性的行為,拘役是處罰的一種,那么到底是拘留和拘役哪個嚴重?他們的本質區別是什么? 到底是拘留和拘役哪個嚴重? 一、拘役和 行政拘留 的定義: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 刑罰 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 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數罪并罰 時不得超過1年。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情節較輕則會被法院判處拘役刑罰,旨在短期內強制犯人進行勞動改造并剝奪犯人短期內的人身自由。 拘留是指將對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有些國家甚至于可以無限期的拘留對象。 二、拘役和行政拘留的區別是: 1、拘役與行政拘留雖然都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強制方法,但它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種類之一;行政拘留屬于治安 行政處罰 。 (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由法院適用,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 (4)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 刑法 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為依據;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拘役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拘役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實踐證明,對于這些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剝奪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懲戒犯罪,如果判處 有期徒刑 又嫌過重,適用拘役能夠收到較好的效果。 其實從表面上看拘留和拘役是一個意思,沒有什么太大的區別,但是不管是從性質上還是從本質區別上都是不一樣的,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來講,拘留要比拘役的嚴重程度大一些,所以不管是拘留還是拘役,最好都不要犯法。
拘役四個月嚴重嗎
入室盜竊被拘役4個月是非常重的違法行為,因為被判拘役的情況下,屬于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當事人已經存在刑事犯罪,還會在個人檔案中留下案底,具體情況可以根據盜竊的實際違法事實后果來認定。
一、入室盜竊被拘役4個月重不重? 入室盜竊被拘役4個月說明涉嫌刑事犯罪,所以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犯罪嫌疑人存在入室盜竊的行為,應當根據其盜竊的具體數額大小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一般根據其涉案數額大小可以認定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具體情況由法院在進行合法的調查后進行判決處理。
拘役怎么判刑
法律主觀:
拘留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施就近關押改造的處罰方法。拘役的執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拘役期限。依照刑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數罪并罰時,拘役最高不得超過一年。二、執行拘役。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留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支付報酬。這里所說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縣、市或市轄區公安機關設立的拘役所執行。沒有設立拘役所的,可以在公安機關看守所執行。(3)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扣。根據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拘役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扣刑期一日。拘留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施就近關押改造的處罰方法。拘留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較輕的處罰。上述就是拘役的執行程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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