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信息網絡傳播權 ,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認定標準是通過考察行為人是否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作品從而使公眾成員可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來具體判斷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律主觀:
信息網絡傳播權 ,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認定標準是通過考察行為人是否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作品從而使公眾成員可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來具體判斷的。
法律客觀:
《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用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新聞類視聽節目,限于境內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臺以及經批準的新聞網站制作、播放的節目。用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影視劇類視聽節目,必須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電影公映許可證》。 第十八條 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應符合《 著作權法 》的規定。
怎樣認定侵犯網絡信息傳播權
侵犯網絡信息傳播權的認定如下:
1、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2、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確定其是否承擔幫助侵權責任,該過錯包括對于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明知或應知;
3、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的綜合考慮因素包括了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以及其他可以明顯感知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形。
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處理如下:
1、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
4、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傳統意義上的網絡著作權是指信息網絡傳播權,即著作權人有權決定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若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將他人作品放在網上公開傳播,則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侵犯網絡信息傳播權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網絡侵權的賠償標準是:如果行為人在網絡上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此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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