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愿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
從犯罪構成上來看,我國刑法并未排斥丈夫成為強奸罪的主體,我國《刑法》第236條第1款對強奸罪構成要件的表述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強奸罪的行為對象是婦女,婦女包括婚姻內和婚姻外婦女,未排除妻子,因此,并未將丈夫排除在強奸罪的主體之外。
采用毆打、威脅等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性權利,其行為符合強奸罪的主觀和客觀特征,會構成強奸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法律分析:強奸罪與聚眾淫亂罪的區別(1)主體不同。強奸罪主體為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人;后者為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主觀目的不同。強奸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與受害女性發生性交關系;后罪則是出于淫亂之目的。(3)行為方式不同。(4)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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