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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共同犯罪(領導利用我進行職務侵占會犯法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1-09 04:21:06

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哪幾種

共同犯罪人包括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四種。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

主要按共犯作用進行的分類,適當考慮了分工。按此標準將共犯成為四類,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一)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_、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二)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事后對犯罪分子所的贓物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收買的,應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事前未通謀的,事后明知是犯罪贓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收買的,應按窩贓、銷贓罪追究刑事責任。

共同犯罪的分類
(一)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
前者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后者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該種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眾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317條聚眾劫獄罪等)、集團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317條組織越獄罪)。
(二)事先(事前)共犯與事中共犯
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謀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形成。后者即指事前無同謀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實行著手之際或犯罪過程中形成的。
(三)簡單共犯與復雜共犯
簡單共犯亦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共犯人都是實行犯,不存在組織犯、幫助犯、教唆犯問題。而復雜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僅存在直接著手實施共犯行為的實行犯,還有組織犯或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分工。
(四)一般共犯與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為實施某種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集團性共犯,通稱犯罪集團。

綜上所述,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兩者都可以按照以下分類:。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和組織犯。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為主犯、從犯和脅從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職務侵占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關于職務侵占的最新司法解釋是: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法律客觀: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發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該司法解釋已經被廢止,處于失效狀態)。 二、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占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占”,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決定》第十二條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五、《決定》第十四條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侵占、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9.6.25 法釋[1999]12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號《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如何定性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 法釋[2000]15號)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職務侵占共同犯罪如何判刑

職務侵占 共同犯罪 ,是公司或企業的財產所有權被其職員侵犯的一種犯罪類型。我們常說的動產與不動產,都在財產所有權的范圍內。非公司的員工是不能構成這種犯罪的。而且,職務侵占共同犯罪的判定有主 從犯 之分,處罰也不盡相同,下文將詳細介紹。 一、 職務侵占罪 共犯和從犯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是 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沒收財產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二、共同犯罪的從犯認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和二十七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可知,我國刑法對于主從犯的認定,是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來區分的,這是一條普遍適用的原則,故職務侵占犯罪也不例外,也應當適用該原則來認定。具體而言,在職務侵占的共同犯罪中,其主從犯的認定并不以身份的有無、職位的高低來區分,而是取決其在整個犯罪過程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行為人對于該犯罪起著積極、推動和主導作用,則即使其沒有相關身份和職位,也應當被認定為主犯。 三、職務侵占行為的共同犯定性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貪污 、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 貪污罪 共犯論處。 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職務侵占罪對于非專業人員來說并不是一個常識性犯罪,當需要處理這一類案件時,結合著現實情況的發生,這類罪行會根據案件的大小,危害程度,和共同犯罪的人員性質具體探究案件的具體判定。 由此可見, 職務侵占共同犯罪, 共犯和從犯根據財物的多少被判處不同時間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主犯和從犯的判定不取決于其身份和職務高低,而是取決于他們在犯罪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它的主體,也必須是公司或單位的工作人員。

職務侵占團伙作案咋判

法律主觀:

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已經由五千元提高到六萬元了,也就是如果行為人職務侵占數額沒有達到六萬元的,那么就不構成犯罪。
一、職務侵占團伙立案標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是6萬元,即涉嫌職務侵占罪量刑起點金額是6萬元。
二、職務侵占罪行為表現有哪些
(一)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3)依靠、憑借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二)有侵占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筑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占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占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
(三)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三、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為犯罪行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實際掌管的本單位財物;而盜竊罪則是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較輕,且量刑的幅度較小;而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量刑幅度較寬。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如果是多數人實施的犯罪,那么就是共同犯罪,而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是6萬元。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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