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農藥噴灑水稻造成死亡算犯什么法
用農藥噴灑水稻造成死亡算犯什么法用農藥噴灑水稻造成死亡算犯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 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
投放危險物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構成本罪,必須實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把噴過敵敵畏的蔬菜未沖洗凈,到集市出賣,致購食者多人中毒;誤將毒藥投入飼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裝過農藥的口袋與糧食口袋混雜在一起,把瓶裝敵敵畏與瓶裝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誤用農藥口袋裝糧食,誤用敵敵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嚴重后果,就構成過失投毒罪。如果沒有引起中毒的行為表現,或者致人中毒的行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過失投毒罪。例如誤將毒藥當作藥品給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可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本法規定,只有發生法定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未發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達到法定的嚴重程度,不構成本罪。
根據本條規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怎么判斷是不是投毒罪?
投毒罪的認定:
1、投毒罪與以投毒的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二者區分的關鍵是看行為人實施的投毒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只針對特定的個人投毒,如將毒物投放于被害人所喝的飲料中,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的投毒行為雖然針對特定的個人,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如行為人為殺害被害人而將毒物投放于被害人飲用水的公用水井中,就構成投毒罪。
2、投毒罪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二都雖然在危害后果方面相似,但是卻有著本質的區別:第一,侵害的客體不同。投毒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大環境污染罪侵害的是社會管理秩序。第二,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投毒罪表現為行為人將有毒物質投放于飲用、食用等特定物品中,而且該投毒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既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則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處置有毒物質等危險廢物的行為,而且該行為必須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犯罪。第三,犯罪主體不同。投毒罪只能以自然人為主體;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單位和自然人均可構成。第四,在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不同。投毒罪只能出于故意;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則只能出于過失。
三、投毒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什么
投毒罪與用投毒的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后者侵犯的則是特定的人的生命權。這是二者最關鍵的區別。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實施了已經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為;后者則表現為實施了以特定的人為目標,且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方式的殺人行為。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則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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