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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網絡的法律法規

如題。譬如關于 入侵他人的電腦 是該有什么處置,網絡有那些規章制度?不可以用自己語言總結,一定要有法律法規(要列出)的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公安部第51號令>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2000年4月26日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病毒的預防和治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障計算機的應用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計算機病毒,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及未聯網計算機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主管全國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計算機病毒。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一)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計算機病毒的文件、軟件、媒體;
(三)銷售、出租、附贈含有計算機病毒的媒體;
(四)其他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虛假的計算機病毒疫情。
第八條 從事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生產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批準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提交病毒樣本。

第九條 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應當對提交的病毒樣本及時進行分析、確認,并將確認結果上報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
第十條 對計算機病毒的認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批準的機構承擔。
第十一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在計算機病毒防治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本單位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治措施;
(三)對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人員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訓;
(四)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計算機病毒,并備有檢測、清除的記錄;
(五)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
(六)對因計算機病毒引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癱瘓、程序和數據嚴重破壞等重大事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保護現場。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計算機信息網絡上下載程序、數據或者購置、維修、借入計算機設備時,應當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附贈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應當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并貼有“銷售許可”標記。
第十四條 從事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生產、銷售、出租、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清除工作,并備有檢測、清除的記錄。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對計算機病毒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六條 在非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的檢測資格。
第十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并根據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本單位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治措施的;
(三)未對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人員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計算機病毒,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計算機病毒疫情,是指某種計算機病毒爆發、流行的時間、范圍、破壞特點、破壞后果等情況的報告或者預報。
本辦法所稱媒體,是指計算機軟盤、硬盤、磁帶、光盤等。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我國的互聯網,在國家大力倡導和積極推動下,在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中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使人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方式已經開始并將繼續發生深刻的變化,對于加快我國國民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服務信息化進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如何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國務院第147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1994年2月18日發布并施行)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計算機病毒,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1998年2月13日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發布并施行)
第十八條 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它侵犯網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制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發現有害信息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擴散。
第二十三條 違反《暫行規定》及本辦法,同時觸犯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臺灣、澳門地區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聯網,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第33號令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1997年12月11日國務院批準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發布)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一) 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
(二) 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的;
(四)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負責追蹤和查處通過計算機信息網絡的違法行為和針對計算機信息網絡的犯罪案件,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國務院第363號令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2002年8月14日國務院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11月15日施行)
第十五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一) 故意制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三) 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刑事案件不支持死亡賠償金

法律主觀:

故意傷害罪 不支持 殘疾賠償金 ,對附帶民事 訴訟 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 、 護理費 、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等費用。上述規定的賠償范圍不包括 死亡賠償金 或殘疾賠償金。法院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中不會支持訴訟請求的。

法律客觀: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全文(草案建議稿)》第三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等額賠償金的計算】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除特殊情形外,一般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不考慮受害人年齡、收入等因素,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精神傷殘等級賠償標準是多少

精神傷殘等級賠償并無明確的標準,在賠償時應考慮這些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當地的生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 損害賠償責任 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引用資料:《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全文(草案建議稿)》第四十五條《殘疾人保障法全文》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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