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金拆借違法嗎
法律分析:(一)企業的內部拆借行為有效的情形。
1.根據《公司法》規定有效的情形。盡管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應該統一由銀行辦理,但是根據《公司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如果民間借貸或者企業借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仍然可以是有效的。
2.依據稅收征管政策有效的情形。在稅收征管方而,稅收征管機關也變相承認了企業拆借合同的效力。根據國稅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結構貸款的利息、支出,納稅人經批準的集資利潤支出,按小超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水平范圍內的部分在當期稅前扣除。
(二)企業內部資金拆借無效的情形。這種情況主要存在于大型的集團公司內部違法拆借行為和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拆借合同中。比如名義為買賣債權,實際上并未進行債權買賣而只是資金拆借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也屬于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從而依據銀行法的相關規定確認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之間拆借資金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所謂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中銀行主要指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也包括若干投資主體合資設立的股份制銀行,如交通銀行、投資銀行、光大銀行、發展銀行、民生銀行等;此外還包括屬集體經濟性質的城市合作制銀行等。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貸款經營權的非銀行金融單位,如信托投資部門、保險機構、金融租賃公司、城市、農村信用合作社等。信貸資金,指金融機構根據中央銀行有關貸款方針、政策,用于發放農村、城市貸款的資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構成:(1)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吸收的各種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單位的公營存款。這是信貸資金的主體部分;(2)國家財政撥發給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自有資金。這在信貸資金中占極小比例;(3)由資金市場拆借而入的資金。包括從人民銀行貸入的短期貸款;本行內部上、下系統內的借款;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款。此類資金原則上不能安排長期貸款。根據我國有關金融管理法規,對此用作發放貸款的信貸資金,貸款申請人必須述明貸款的合法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原則上還應提供擔保人或質押、不動產抵押等,經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審查、評估后,方能確認是否貸款。凡通過騙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擔保套取信貸資金者,本身即屬違反信貸資金管理法規的金融不法行為;另一方面,根據我國有關金融市場管理法規,任何單位不得在央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幅度以上發放貸款,否則,亦屬違背我國信貸資金發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轉貸行為。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貸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之后,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將貸款高利轉貸他人。本罪屬結果犯,只有在轉貸行為取得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情形下,才構成犯罪,至于何謂數額較大,有待于有權機關作出解釋。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借款人,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根據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之規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并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己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3)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6)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且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合法嗎
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合法,但是必須是為了滿足生產經營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合同并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是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則合同就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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