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打架立案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發生了犯罪事實;
2、犯罪事實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3、具有相應的管轄權。
打架立案的標準是,如果構成輕傷,會觸犯故意傷害,如果打架的人比較多,就會構成聚眾斗毆罪。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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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人算聚眾斗毆
其中一方人數達到三人或超過三人算聚眾斗毆。
聚眾斗毆罪所要求的三人以上,并非是聚眾斗毆的各方都要達到三人以上,而只須具備其中一方人數達到三人或超過三人,則對聚眾斗毆的各方均能認定其聚眾斗毆行為。
聚眾斗毆罪應從以下要件認定: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2、行為人實施了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
3、行為人是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只有首要分子與其他積極參加的人員會構成此罪;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互毆與聚眾斗毆區別:
1、構成的主體不同。聚眾斗毆罪的構成主體是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互毆的構成主體是單個斗毆,沒有和聚眾斗毆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外的參加者;
2、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聚眾斗毆罪的行為主體在客觀方面具有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行為;互毆行為的主體都是斗毆單個雙方行為,沒有組織、策劃和指揮。
綜上所述,聚眾斗毆罪所要求的三人以上,并非是聚眾斗毆的各方都要達到三人以上,而只須具備其中一方人數達到三人或超過三人,則對聚眾斗毆的各方均能認定其聚眾斗毆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的構成要素
聚眾斗毆是指三人以上相互持械或以其他手段實施暴力行為,構成要素包括三個及以上的人員、相互持械、發生打斗或其他暴力行為。
聚眾斗毆是一種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行為,通常指三人以上相互持械或以其他手段實施暴力行為。聚眾斗毆構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 三個及以上的人員:聚眾斗毆必須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的人員參與,這是構成要素的基本條件。2. 相互持械:聚眾斗毆行為中的“持械”不僅指手持武器等物品,還包括使用身體、拳腳等肢體動作的行為,如采用集體欺凌、圍攻等方式實施暴力行為。3. 發生打斗或其他暴力行為:聚眾斗毆必須是存在明顯的斗毆、毆打、互毆、廝打、圍攻等暴力沖突行為。聚眾斗毆的危害性較大,容易引起社會不穩定和治安問題,因此,我國法律明確禁止聚眾斗毆行為,對其實施嚴厲打擊。
聚眾斗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有何區別?聚眾斗毆罪主要針對三人以上的集體斗毆行為,是一種特定形式的行為方式,依法可以追究參與者的刑事責任。而故意傷害罪則是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故意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行為,是一種單獨的行為犯罪,依法也可以予以追究。
聚眾斗毆是一種危害社會治安的惡性犯罪行為,不僅危及個人安全和財產安全,也會造成社會治安的動蕩,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對于聚眾斗毆行為,必須嚴格打擊、從嚴處理,使其得到有效遏制和懲處。同時,廣大公民也應弘揚文明和諧的社會風尚,自覺抵制暴力和搏斗等不良行為,共同營造平安和諧的社會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惡勢力團伙或者聚眾斗毆,給人身造成重傷、死亡等后果的,依照本法前兩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這一條款明確了聚眾斗毆的違法性質和構成要素,對其實施嚴厲的刑事懲處。
群毆打架怎么判刑
原因:①首先對方強行要求我們去對方地點約架n②我們過去不是一過去要打架,想能用嘴解決事就解決,不是一過去就要打n③之后在談判的時候對方要求過于太過分,之后口角上產生矛盾,對方先動的手n④之后我方其中一人拿了武器(甩棍)向他們打去當時我們這邊就一個人上去打對方7人左右n⑤一輪打完之后,對方又叫了人,之后我方三個和對面20人左右對打n⑥之后我方人員打的三個人逃走,對方參與打架的人部分被抓部分逃跑具體多少不清楚n⑦對方傷亡情況有一個頭上縫了8針,還有一個輕傷兩級,我方也有傷,就是沒自首,所以沒有傷殘等級n⑧由于我方打架三人沒有投案自首,現在公安局發了拘捕令,一人已抓。n提問:現在賠款哪方占多,我方逃跑人員判的話怎么判刑。。急求!!!求好心人幫幫忙,拜托 首先,受害人應當及時報警,然后做法醫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來決定打人者的法律責任。
一、如果鑒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并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如果鑒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民事賠償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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