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如何限制死刑的?
我國刑法貫徹保留死刑、堅決少殺、防止錯殺的政策,適用死刑必須非常慎重,把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范圍縮小到最低限度。
1、死刑適用條件的限制:刑法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刑法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包括審判時和羈押時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在審判時和羈押時流產的婦女。
3、死刑適用程序的限制:刑法48條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死刑執行制度的限制:刑法48條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緩刑期間有犯新罪并且是故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才能判處死刑。
5、刑法分則的限制:(1)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規定了死刑(2)在規定死刑的犯罪中,都以情節特別嚴重,后果特別嚴重作為死刑的判決的條件
一、死刑刑罰特點
懲罰性: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剝奪一個犯人生命的刑罰。
威懾性: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
安撫性:安撫受害者遺族。
針對性:現代的死刑一般針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
維護性: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線等。
殘酷性:最古老也是最嚴厲的刑罰。
階級性: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二、死刑與死緩
中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呢?
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并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6、是否可能是活證據。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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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死刑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也是最古老的一種刑罰。我國刑法貫徹保留死刑、堅決少殺、防止錯殺的政策,適用死刑必須非常慎重,把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范圍縮小到最低限度,根據這些原則,死刑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1.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刑法分則對于可以適用死刑的條文作了嚴格的限制,如對可以判處死刑的,都規定了“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情節特別嚴重”、“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等等。為了限制適用死刑,刑法還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即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制度。死刑緩期2年執行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條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緩”。判處“死緩”,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的。2.死刑案件判決后,必須經過復核程序核準。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對于保證死刑的正確適用,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有重要作用。為了依法及時打擊現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復核權。對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既可由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判決,也可由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然后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3.死刑的執行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關,防止差錯。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在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前,應當對罪犯驗明正身,并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由執行人員用槍決或者注射的方法執行死刑。死刑的執行必須在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下進行。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但不得示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適用條件的限制有哪些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
死刑適用對象有限制,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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