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標準
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標準是:
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六萬元以上的,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挪用資金數額較大。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六百萬元以上的以及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兩者的相同點是犯罪主體上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條件:
1、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1-3萬元以上本單位資金,且超過3個月未還的;
2、以進行營利活動為目的,挪用1-3萬元以上本單位資金的;
3、以進行非法活動為目的,挪用5000-2萬元以上本單位資金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700萬判幾年
挪用公款700萬元,涉嫌挪用公款罪,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自首并且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
挪用資金700萬的情形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中的數額巨大的情況,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我國《刑法》對挪用資金罪的規定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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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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