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賠償金計算方法: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10%)×賠償年限;工傷七至十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10/8/6個月。
醫療費賠償金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一般以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實際發生的治療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或由賠償權利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乘以21個月;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乘以18個月; 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乘以16個月; 七級傷殘為本人工資乘以13個月; 八級傷殘為本人工資乘以11個月; 九級傷殘為本人工資乘以9個月; 十級傷殘,為本人工資乘以7個月。 傷殘補助金是職工在受到工傷時根據相應的工傷等級享受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沒有上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支付的傷殘待遇,數額為規定月份數的本人工資,而且是一次性支付。 傷殘等級按一至十級劃分,傷殘補助金的計算標準也按一至十級相區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乘以一定的月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附則的規定,該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 醫療費用 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的生活 護理費 ;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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