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配偶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嗎
法律主觀:
軍人退役配偶出軌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因為軍婚指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時若是不構成重婚罪的,行為人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只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破壞軍婚罪認定標準
定罪標準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破壞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這是破壞軍婚罪最本質的特征。所以,可以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來區分破壞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二、是否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者結婚。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是破壞軍婚罪客觀方面的特征。只有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行為;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否則,就不構成破壞軍婚罪。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妻子的行為,雖也破壞軍人婚姻,但其行為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貞操權),違背了婦女的意愿,符合刑法第236條所定強奸罪的要件,應依強奸罪定罪量刑。
三、是否故意。破壞軍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才能構成此罪。如果不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可以構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妻子而與之同居則不構成犯罪。
四、情節是否嚴重。對于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情節一般,軍人本人又不愿聲張追究的,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可不作處理,但必須制止其違法行為。對于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情節嚴重,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后果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為了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保障軍人家庭生活的幸福與安定,對于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處罰。但是,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系的情況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論處。
本罪與重婚罪的界限。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競合關系,但其仍有著以下本質區別:
(1)行為方式不盡相同。本罪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而后罪則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
(2)主觀認識內容不同。本罪不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系還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結婚指向于現役軍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對象是指向于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已經與現役軍人結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而后者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對方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本罪的對方即現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為人亦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為人的犯罪屬于同一種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實踐中,客觀上雖然存在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事實,但究竟怎樣定罪,則要結合主體、主觀認識內容認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論處:
(1)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但不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屬他人的配偶,與之結婚的,可構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屬有配偶的人,則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之同居或結婚,行為人構成本罪,現役軍人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根據情況具體定罪:
①行為人如果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雙方都明知,構成犯罪,都構成本罪。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則明知的一方構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構成重婚罪,要么不構成犯罪。如果都不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應根據情況定重婚罪或無罪。
②行為人如果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應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3)行為人如果與非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行為人可構成重婚罪,但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視具體情況定罪:
①行為人為非現役軍人的配偶,與行為人相對的非現役軍人的配偶應構成重婚罪;
②行為人屬于現役軍人的配偶,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為人是現役軍入的配偶,則構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則應視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無罪論處。
至于行為人與之同居或結婚的對方本身是不是現役軍人,則不是認定本罪的關鍵要素。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但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即行為人都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應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怎樣認定破壞軍婚罪
法律分析:(一)、破壞軍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行為。所謂“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服役的軍人。
(二)、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關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后果的。
(三)、長期通奸情節惡劣表現為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主要表現為: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奸行為發生后,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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